國際貿易與環境至少到大約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還本是兩個互相獨立的領域。
一、貿易與環境問題得到重視的開始
(資料圖)
一方面,國際貿易的主流按照二戰后臨時生效的《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所確立的自由貿易的方向發展,通過幾個回合的談判成功地降低了貨物特別是工業品的關稅水平,使國際貿易的流量大幅上漲;
另一方面,國際環境法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未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發展緩慢,直到1972年召開了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時,國際環境法才迎來了一個全面發展的開端,到1992年召開里約人類環境和發展會議時,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很多令人矚目的成績。
在國際環境法發展的早期,貿易與環境問題并沒有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雖然某些國家和某些國際組織曾經作出一些涉及貿易與環境的重要決議。這一問題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已經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事了這一方面要歸功世界范圍內環保運動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是不計環境成本地發展經濟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之間早已潛在的緊張矛盾凸顯的結果。
二、貿易與環境問題的經濟學解釋
根據經濟學家的解釋貿易與環境的摩擦主要是由生產的外部性引起的。所謂外部性是指未被市場交易所體現的額外成本和額外收益。
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額外收益,和負外部性------額外成本兩類,前者的例子如電氣機火車經過農民的麥田時,火車的轟鳴驅趕了啄食的鳥,而農民并不需要向鐵路公司交納費用;后者的例子,如蒸汽機火車經過農民的麥田時,火車機車噴出的火花飛到麥田的麥穗上,使麥子減產,但鐵路公司也不向農民支付賠償。
環境污染是生產的負外部性的典型表現,這種負外部性是由市場失靈造成的。市場失靈是市場不能正確估價和分配環境資源,從而導致產品的生產成本不能完全反映它們的市場成本,也就是說,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中沒有完全包括它們對環境的積極影響或消極影響;
例如用做噴霧罐噴射劑和空調機制冷劑的氟利昂具有破壞臭氧層的作用,但是,罐裝噴霧劑和空調機的生產者并不需要為氟利昂破壞臭氧層而交納費用這兩種產品的銷售價格中也不含有這樣的費用。
其次,市場對生態系統估值不當。一種資源的某些用途可以出售,例如熱帶雨林作為木材,但另外一些用途卻不能出售,例如熱帶雨林對氣候的影響和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作用。
第三,對資源的開放式管理模式使它們可以被任何人利用,但資源的環境效用卻并不被所有的使用者認識結果導致資源被過度開采和破壞。
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干預才能得以矯正干預的方法可以有以下幾種:
1產權安排:以諾貝爾獎獲得者,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羅納德口科斯為首的一些經濟學家主張,只要產權設計合理,市場可以在沒有政府直接干預的情況下解決外部性問題。例如,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到某一個小湖中捕魚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那么每個捕魚人都不會考慮這樣一個事實:即他從湖中捕的魚越多,其他人可以捕的魚就越少,最終湖中的魚可能枯竭。如果政府重新安排產權,把這個湖的捕魚權授予某個人,外部性就會消除。
2命令和控制政府通過行政命令或法規來控制環境污染,例如禁止燃燒高硫煤的電力公司將二氧化硫直接排入大氣中并要求它們安裝洗滌設備,從廢氣中除去硫。
3征收環境稅費和給予環境補貼這是用經濟的手段實現環境目標征收稅費是“大棒”政策而給予補貼是“胡蘿卜”政策。
4可以出售的許可證:政府可以出售或授予一種可以轉讓的許可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許可證。政府可以通過發售這種許可證而把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住,企業則在這種機制的激發下開發反污染的手段因為,如果一個企業的生產技術高,污染程度低,它可能用不了政府許可它排放的額度,它可以將多出的一部分許可出售給其他企業;反之它可能不得不高價從其他企業那里購買排放許可。
貿易與環境的聯系有兩個主要的方面一方面,由于市場失靈,自由的貿易助長了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還加劇了環境的污染;另一方面,環境的改善需要資金和技術,貿易能夠帶動經濟發展,增加收入,解決走出貧困和改善環境所需要的資金問題。
經驗表明,國家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基本都經歷了環境污染惡化的情況,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環境污染的水平也逐步下降,環境質量隨收入的增加而提高,經濟學家西蒙口庫茲奈特還將這一觀察所得繪成了著名的環境庫茲奈特曲線。
三、GATT和WTO對貿易與環境問題的研究情況
貿易與環境議題所涉及的問題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的機構研究的角度和側重點也有所不同現在主要介紹一下這一議題在GATT和WTO內研究的情況。
一、環境措施和國際貿易小組
早在籌備將于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環境大會時,大會的秘書長就請求GATT秘書處準備一份發言。
根據這項要求,GATT秘書處準備了題為工業污染控制和國際貿易的研究,該研究主要分析了控制工業污染的措施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該研究認識到各國政府需要保護和改善環境,同時避免對貿易造成新的壁壘它分析了各國政府在制定有效控制污染,而又不損害國際貿易的指導原則時應解決的幾個問題。
1971年10月GATT總干事奧利弗郎先生建議,締約國注意反污染措施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特別是控制工業污染對國際貿易意味著什么。在隨后的討論中一些國家的代表表示:GATT有責任解決控制工業污染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這一問題其中很多代表同意。為此,目的建立一個常設機構1971年11月GATT締約國召開理事會會議決定設立環境措施和國際貿易小組,該小組得到的授權是根據要求研究與控制污染和保護人類環境的措施相關的貿易政策問題。
特別是與適用總協定規則有關的措施同時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向理事會報告小組的活動與其他國際組織對環境問題的研究。相比該小組主要研究與總協定的適用相關的環境措施,但遺憾的是在小組成立后的近20年的時間里,沒有任何要求小組召開會議討論的任何問題。
1990年12月,GATT部長會議在布魯塞爾召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建議,部長們作出一份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正式聲明。這些國家認為為了清楚地了解貿易政策和環境政策之間的關系締約國全體應。研究環境政策和多邊貿易體系間的關系。
考慮將于1992年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和發展大會籌備工作的意義和提交一份GATT發言的可能性,在1991年召集GATT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會議以便為締約國討論這些問題提供一個論壇但這次GATT部長會議并沒有作出歐盟國家建議的聲明。
歐盟國家繼續建議GATT締約國研究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在1991年2月歐盟國家又建議GATT總干事ArthurDunkel先生在適當的最早日期召集GATT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會議,1991年4月締約國全體一致同意。在下次理事會上進行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所謂的“結構性討論”。
該討論最后在1991年5月29-30日召開的理事會上展開會議,提出了大量的問題包括要確保貿易規則和和環境保護相互支持國際環境條約中的貿易限制與GATT規則之間的關系,GATT規則的適用和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的原則,正當的與環境有關的貿易措施與貿易保護措施的區別,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問題,貧窮是發展中國家環境惡化的根源,貿易是帶動經濟增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
但締約國全體并沒有就討論貿易與環境關系,是否在1971年的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的授權之中達成一致意見,又經過同年7月的一次討論締約國才終于同意。
1971年小組有權討論下面三個問題:既存的多邊環境條約,例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和控制有害廢物越境轉移和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等中的貿易規定與GATT原則和規定的關系,可能影響貿易的國內環。境規章的透明度問題,旨在保護環境的新的包裝和標識要求的貿易影響。
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自此開始在給予它的授權范圍內研究上述三個問題,小組成員在很多問題上達成了共識。他們認為小組的研究應限于可能對GATT締約國的貿易產生重要影響。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GATT不適宜,承擔檢查國內環境政策建立環境標準或發展全球環境政策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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