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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幫助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民生保障功能,4月26日,淄博市出臺《淄博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6月1日起實施。
《辦法》從靈活就業人員申請條件、個人賬戶設立繳存管理和住房公積金使用等方面作出規定,積極支持引導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紅利,擴大制度的普惠性。
《辦法》明確了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在本市有穩定的住所和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個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關規定;年滿18周歲,未滿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市行政區域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正常繳費。
《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根據其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選擇,不得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淄博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可在10%-24%范圍內自主選擇。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在本市購買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時,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繳存賬戶余額、繳存時間等因素掛鉤,連續繳存滿12個月的掛鉤倍數為繳存余額的10倍,連續繳存滿24個月及以上的掛鉤倍數為繳存余額的15倍,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60萬元。
責任編輯: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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