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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01
(資料圖)
百萬房產,引親人反目
不久前,來自湖北慈利縣的陳先生將姑姑陳女士告上法庭,控訴姑姑覬覦其父親和爺爺留下的房產,不配合其進行房屋過戶。
陳先生認為,當初爺爺去世之前,明確指定將名下房屋留給父親,其父親去世后,自己和母親余女士屬于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利將這兩套房產過戶至名下。但被告陳女士不愿配合,且認為自己也有權分得一部分繼承份額。
法院針對此案進行了長達3個月的審理,才終于有了一個令人比較滿意的結果,那就是陳先生和其母親余女士按照訴訟請求繼承兩套共計價值百萬的房產,在經濟上給予被告人陳女士一定的補償。
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很簡單的繼承案件,但實際上這個案件中涉及到了繼承、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復雜的繼承關系,倘若被告人陳女士堅持不配合原告母子倆辦理過戶,那么原告母子倆是很難順利完成房屋更名和過戶的。
這一案件也給很多自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提了個醒,繼承權規則在變化,就算是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也不一定能夠萬無一失地輕松繼承來自父母的房產,搞懂繼承規則至關重要,不要等到至親逝去,因為房子和親人反目成仇。
02
《民法典》指路,房屋繼承更明確
有人說,為了一套房子搞得親人不像親人何必呢?這話說起來輕松,但若是輪到自己身上,恐怕就沒有辦法那么泰然了。畢竟我國老百姓有著對房的執念,尤其是在城市房價居高不下的當前,一套房子的價值對于普通家庭而言是“天價”,誰又能夠輕易放棄呢?
此前在老人房產分配、贍養分配等問題上的立法規定存在不夠細致的情況,讓不少法律人士在“斷家務事”的時候頭疼不已,如今《民法典》做了條款補充,讓法條規則更為細致,法院在房產分配案件的審理方面更加明確和輕松。
除了依據法律規定完成房產分配之外,如果至親在去世之前有立下明確、受法律認可的遺囑,也是可以解決房屋繼承權問題的。《民法典》針對遺產遺囑繼承需要,新增了兩種受認可的立遺囑方式:
第一種,錄像遺囑。隨著影像技術的發展,錄像遺囑的誕生成為必然趨勢,需要注意的是,立遺囑者在設立錄像遺囑時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遺囑錄像中,要交代立遺囑者和見證人的姓名,通過遺囑記錄肖像。錄像遺囑和普通遺囑一樣,都需要展示年月日。
第二種,打印遺囑。打印遺囑同樣需要有明確的年月日、立遺囑人姓名、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同時立遺囑的時候,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簽字。
這種遺囑方式相較于過去的老人手寫、他人代書來說,更便捷、更符合當代遺囑設立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更能夠代表立遺囑者的真實意愿。尤其是在房屋等財產分配上,這兩種遺囑方式與傳統遺囑一樣減少了遺產分割糾紛的發生。
03
有遺囑,也可能失去繼承權
對于繼承人來說,有了遺囑似乎就萬無一失了,其實并非如此,有遺囑同樣面臨著失去繼承權的情況,繼承人有必要了解一下。
第一種,遺囑中提及的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對遺囑中其他繼承人權利進行侵害的,一經確認剝奪繼承權;
第二種,為了爭奪遺產而妨礙遺囑設立者變更、重設遺囑的,一經確認取消繼承權;
第三種,為了爭奪遺產對遺囑設立者實施故意殺害的,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會被取消繼承權;
第四種,在遺囑設立者離世之前,有過虐待或遺棄遺囑設立者行為的,同樣會失去繼承權;
第五種,為了爭奪遺產對遺囑進行偽造、隱匿、銷毀、篡改的,一經確認剝奪繼承權。
結語
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房產等遺產繼承需要按照現行法律來判斷,新規定中對于父母生存時子女不孝、父母死后想要搶奪房產等情況進行了明確標定,再次強化了孝道的重要性,同時對遺囑設立方式進行了完善,更符合實際需求。從2023年開始,父母房產等遺產被繼承有了新的標準,子女有必要多了解。
大家覺得,現行的遺產分配法規還有什么需要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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