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無法交付房屋情況下,消費者對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環球熱文

    來源: 婚姻家事律師秦嘉澤2023-04-24 12:37:24
      

    2023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就河南高院有關商品房買賣中的一些問題作出了回復,即《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對于商品房,已全款支付的消費者享有優先于建筑施工的優先受償權。

    這份文件,主要是針對目前房地產企業逾期交房引發的系列問題中,有關買房人權利保護的問題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釋法。

    自2019年以來,房地產開發逾期交房、房價下跌等因素影響下,在地方層面上引發了很多矛盾,這些矛盾有一些買房人想要依靠政府解決,有一些買房人則希望法院依法予以裁判。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而法院考慮的因素比較多,這類案件依法裁判出一起,就會引發出后續眾多案件,實踐中法院經常通過調解、勸原告撤案的方式進行解決。河南鄭州某法院前段時間的一份判決,也在律師圈引發了熱議。

    而《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就是最高法針對河南高院《關于明確房企風險化解中權利順位問題的請示》問題的回復。

    這里涉及的問題是,在批復出臺以前,按照《民法典》第807條的規定,對于房產這類建設工程,施工方的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何解讀呢?即房地產開發商開發了一套樓盤并出售,但與此同時開發商欠了施工方工程款沒付,開發商還和買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期房基本沒過戶),這時施工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工程款,按照“優先受償權”施工方可以要求拍賣自己建設的房產,并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那買房人利益受損,只能是買房自己再去起訴開發商和貸款銀行,要求退回首付和貸款,但是此時就又出現了上述我們所描述的一些深層次問題。

    批復出臺以后,最重要的是其中

    “二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批復中的這兩款,從最高法的角度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以及施工過程中,在現在這個階段,國家以及法律選擇優先保護買房人的利益,買房人不必擔心自己最后財、房兩空。只要房能交付,買房人已支付全部價款,買房人就能正當享有房屋所有權,施工方要不回工程款只能施工方自行再找開發商,不會再對買房人的利益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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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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