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4月23日,紹興市新昌縣發布一則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實施辦法。該辦法適用對象為新昌縣域范圍內實施的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上拆改項目,選擇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搬遷)人。
(資料圖片)
據了解,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時,可申請實行房票安置。由征收實施單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簡稱房票,被征收人須在征收公告明確的簽約騰空截止日起十二個月內憑房票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到符合相關要求房地產企業所開發的樓盤中購置新建商品住宅房用于安置。
被征收人申請房票安置的,原則上按照住宅房屋(含車棚、車庫、地下室)按評估比準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作為基數,國有土地上的給予35%獎勵(集體土地上的給予30%獎勵),計入房票。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置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銷售金額大于房票中所注明的安置補償款總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則優先保證首套房結算)。
此外,辦法規定,被征收人憑房票購買商品房安置的,在辦理房產權證時,房屋購置款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結算部分金額給予減免契稅。
以下為辦法全文
新昌縣拆改項目住宅房屋征收(搬遷)
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拆改辦[2023]1號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搬遷)安置方式,切實保障房屋被征收(搬遷)人更多權益,結合往年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實際,現就新昌縣拆改項目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提出實施辦法如下:
一、適用對象
新昌縣域范圍內實施的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上拆改項目,選擇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搬遷)人(下統稱:被征收人)。
二、房票使用范圍和期限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下稱:《補償協議》)時,可申請實行房票安置。由征收實施單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簡稱房票,被征收人須在征收公告明確的簽約騰空截止日起十二個月內憑房票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到符合相關要求房地產企業所開發的樓盤中購置新建商品住宅房用于安置。
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則為征收公告明確的簽約騰空截止日起十二個月內;被征收人確需延長房票使用期限的,由其本人書面申請,經征收實施單位同意后可延長使用期限,但延長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票中注明的安置補助金額與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結算,資金保障單位可委托實施單位進行房票結算。
三、房票安置補助辦法
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可申請實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原則上以《補償協議》中除被征收房屋搬遷補償費、簽約騰空獎、自行解決周轉用房、臨時安置補償費應在房屋騰空后單獨以現金結算外,剩余部分計入房票。
除征收補償方案有明確規定外,被征收人申請房票安置的,原則上按照住宅房屋(含車棚、車庫、地下室)按評估比準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作為基數,國有土地上的給予35%獎勵(集體土地上的給予30%獎勵),計入房票。
未在規定期限內使用房票購房的,被征收人可憑《補償協議》和房票按以下情況轉換成貨幣:
1.如未使用房票,按《補償協議》金額(減去預領款項金額)予以轉換。
2.如已使用房票仍有剩余,剩余部分扣除房票獎勵的相應部分后,以現金結算。
3.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需在30個工作日內與被征收人完成結算。
四、使用辦法
(一)房票的簽發。
房票由新昌縣拆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作,一式三聯(存根聯、結算聯、企業聯),由各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業務工作的經辦人填寫,征收實施單位主職領導審核簽發。已簽訂《補償協議》并騰空交付房屋領取補償款的被征收人,在房票上簽具確認意見,其中結算聯、企業聯發放給被征收人使用,存根聯由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保存。
(二)房票的使用。
1.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在房票及《商品房安置購房結算單》簽具購置房屋情況及相應額度的購房結算金額確認意見。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商品房安置購房結算單》按購房款支付節點提交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
2.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置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銷售金額大于房票中所注明的安置補償款總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則優先保證首套房結算)。
(三)商品房安置補助款結算辦法。
1.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好商品房購買事宜后,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完成網簽并備案,在房票簽具相應額度的支付確認意見后交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2.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簽具房票支付確認意見(包括結算聯、企業聯),并填寫《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結算申請報告》連同相關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按規定結算安置補助款。
3.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的經辦人及負責人簽署支付確認意見后,需在30個工作日內按房票所注明的安置補助款一次性結算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4.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時,商品房銷售合同上注明的房屋銷售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房票中所注明的安置補助款總額,且《商品房銷售合同》上必須注明付款方式為“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否則,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有權不予結算安置補助款;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按規定與被征收人及其所選擇購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結算后,其余由于被征收人自行選擇購買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屋購買差價及其他相關費用,按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約定自行結算。
5.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結算申請報告》時,同時需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結算聯和企業聯);
(2)商品房銷售發票;
(3)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5)商品房銷售合同復印件及房管部門備案證明原件;
(6)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五、其他規定
(一)被征收人憑房票購買商品房安置的,在辦理房產權證時,房屋購置款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結算部分金額給予減免契稅。
(二)房票上注明的被征收人必須是提供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上明確的產權人之一,涉及商品房產權共有的,被征收人應當享有其用安置補助款支付購房款部分金額相對應的產權份額。
(三)被征收人憑房票購買商品房且已向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結算安置補助款后,要求撤銷《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已經結算的安置補助款退還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由被征收人重新申請補發《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補發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變。
(四)被征收人購買多套商品住宅申請簽發多張房票的,征收實施單位可收回原房票,重新拆分簽發房票,拆分簽發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變,原則上允許換簽一次。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積極配合開展拆改項目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不得無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惡意抬價,不得出具虛假購房證明,不得變相幫助被征收人進行套現,并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按購房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依法處理;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認真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做好相關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維護商品房市場秩序,盡力為廣大被征收人提供優質商品房、優良服務和優惠價格,確保房屋征收工作穩妥、有序推進。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對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約談并作出相應處罰。
(六)各項目運營使用單位(資金保障單位)的《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資金結算支付日期統一為每月的15日和30日。
(七)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試行,原《新昌縣拆改項目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2022拆改辦 4號)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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