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條重要公告,對于部分條件下購房者退款等優先權做出了規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內容有三條: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之間的權利順位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相關資料圖)
二、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批復全文截圖
針對該批復內容,可以簡單理解為,如果房子爛尾,購房者可主張退款并享有優先請求權。
有專家解讀,此次《批復》明確認可了購房人是消費者,明確了購房人的優先權。不過,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這種優先權特指住房,不包括商業辦公用房。第二,即使是貸款買房,實際上也是全款支付,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這個規定意義深遠,不次于給購房人一塊免死金牌,充分體現了以民為本的法律精神。
本次批復中的規定其實存在已久,很多人之前不知道基本債權優先權的存在。 但不管怎么說, 這個條款無論是對于市場還是購房者都是好事,銀行加強了監督風險,房企需要更細致化的經營,而購房者則有了法律的保護。
最后衷心希望,所有的爛尾樓能夠得到妥善解決。
來源:網絡、板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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