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了爛尾房處理中常見的兩類問題:1、房子造好了,但是房企破產房子被抵押還債情形:“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也可適用。)
2、房子沒造好爛尾了:如果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由此可見,在爛尾房糾紛中,國家的導向是很明確的,那就是千方百計保護買房人的利益(買房人的利益高于包工頭利益高于抵押權人利益高于普通債權人利益)
但是,使用這兩條需要注意:國家保護的只是買房人,也就是條文中指出的商品房消費者,以投資為目的的炒房人是不受這兩條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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