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說法第23期
REAL ESTATE TALK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小王與小張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小王三個月后將其自住的一套房屋以市場價賣給小張。
三個月后,小張要求小王交付房屋、辦理過戶手續,但這時小王表示:這套房屋是其父親老王的房子,老王不同意賣房。小張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小王辯稱:自己根本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買賣合同無效。
那么,出賣人不是房屋主人,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嗎?
文香哲律師點評:
首先,小王和小張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在民法上,出賣人在締約時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不影響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為在買賣合同中,小王和小張之間形成的是債權關系,而房屋的所有權取得與否,是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的形成不以物權為前提,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該合同約定的房屋并非小王所有,小王也就無法處分這套房屋。《民法典》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下,小張只能要求小王承擔違約責任了。
因此,在訂立買賣合同時,為實現合同目的,規避法律風險,應事先明確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我國不動產物權采用登記主義,可以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其產權,而其他動產的購買,應盡量在有資質的商家處以合理價格購入。
樓市溫州法律顧問:文香哲律師
熱線電話:18057755757
北京德恒(溫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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