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民用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通知
吉建造〔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資料圖】
根據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2022)強制性條款的有關規定,對《吉林省建筑工程計價定額》(JLJD-JZ-2019)中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調整,涉及民用建筑計算建筑面積時,原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與本通知附件規定不符的條款同步停止執行。
附件:民用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民用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一、建筑面積應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總建筑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
三、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四、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1.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4.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五、陽臺建筑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六、下列空間與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于2.20的建筑空間;
2.無頂蓋的建筑空間;
3.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上的構(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間;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間;
6.獨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類構筑物。
七、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按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八、功能單元使用面積應按功能單元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計算。
九、功能單元建筑面積應按功能單元使用面積、功能單元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功能單元內陽臺面積之和計算。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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