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百事通!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性障礙,住房公積金“走樣”的背后

    來源: 來聊聊房事2023-03-20 22:41:09
      

    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性障礙,住房公積金“走樣”的背后

    今天我們講講住房公積金。有的人沒有,有的人只有幾百塊錢一個月,還有的人一個月的住房公積金遠比別人工資還高。少部分單位在此基礎上還繳納“補充公積金”。

    這就形成了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收入高的人其實早就買房了,住房公積金成了他的隱性工資;而一部分收入低的人,也許交了也白交,首付都湊不齊,哪里還用得到住房公積金呢?因此住房公積金事實上已經部分偏離了其設立時的初衷,并且成為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大制度性障礙。既然如此,它是否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全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并不是統一的,以北京市為例,目前繳存基數上限為31884元,下限2320元。北京市規定的繳存比例是5%-12%。也就是說,在北京,每月繳納公積金上限是7652元,下限是232元。這個數字是單位和個人繳費的總和。

    北京市補充公積金的繳存上限是單位和個人各9%,那么對應的每月上限則是5739元。絕大多數單位是沒有補充公積金的。所以前面2個上限加起來,意味著待遇好的單位,僅公積金就可以達到每月13391元。而待遇差的人只有232元,甚至一分都沒有。

    名義上這些錢并不是憑空增加的,其中一半是從個人稅前工資中扣除的,另一半是單位繳納的。但是如果沒有這項制度,被扣除的這些錢會全數加到員工工資上嗎?

    不可能。企業衡量用工成本的時候,其中一大考量因素是員工的到手工資與社會上其他行業以及同類企業橫向對比的相對優勢。特別是國企央企,就算再有錢,也不能不顧及社會總體收入水平而給員工亂發錢。所以住房公積金事實上造成了某種程度的收入分配不公。

    這種不公同時還體現在不同屬性的企業之間,絕大多數私企民企當然希望降低企業成本,所以按最低標準繳納公積金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就造成私企民企員工的公積金總體上不及國企央企,哪怕他們的到手工資一樣多。

    不公還體現在地區差異上,全國只有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它只是原則性的條例,具體執行標準是由各地自行規定的。比如上海,目前最新的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是各7%,遠低于部分地區規定的各12%。有些城市甚至出現過高達各20%的繳存上限,單位和個人加起來就是工資的40%。

    那為什么不執行全國統一的政策呢?這就得說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由來。它最早出現在上海,是1991年5月上海向新加坡學來的經驗。新加坡是全球最早實施這一制度的國家,它較好地解決了居民住房問題。隨后北京、天津等城市都進行了試點工作,直到1999年才出現全國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就醫看病不同,它基本上只圍繞在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城市,所以住房公積金不需要跨區域使用,自然也就失去了全國統一的動力。不過最近幾年在部分城市有一些松動。

    如果用大白話解釋住房公積金,那就是大家一起存錢,在購房時可以獲得比銀行更低的貸款利率。它其實就是建立在銀行系統之外的,不以盈利為目的一套專門的金融體系。

    但是統計數據表明,它對于解決住房問題的實際作用已經越來越小。截至2021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6.89萬億元,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38.32萬億元。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只提供了個人住房總貸款的15.2%。

    是錢不夠放貸嗎?不是的。截至2021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8.19萬億元,賬面上還有1.3萬億元躺著呢。而在高峰時的2014年,全國有高達一半的住房公積金處于閑置狀態。所以后來各地陸續出臺規定,允許大家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支付裝修款,甚至用于支付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如果沒有這些規定,現在賬面上閑置的住房公積金規模還將更大。

    造成這個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積金貸款額度限制太低,比如上海,個人最多只能貸50萬元,家庭最多能貸100萬元;深圳則是個人50萬元,家庭90萬元。

    二是貸款的額度是由個人賬戶內的余額決定的,比如深圳規定最高14倍。低收入人群本來就交得很少,又怎么可能貸到很多錢呢?但他們恰恰是因為買不起房而買房晚的人群。所以公積金制度在發展了20多年后,符合規定的貸款需求正在萎縮。

    既然如此,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否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呢?

    2022年住建部對此有過明確回應,即:改革和完善這項制度。也就是說暫時還不可能取消。從社會成本承受力的角度而言,一旦取消,那么如果后續再有類似征收,就又要經歷一段陣痛期,各項社會成本需要再平衡。

    取消后怎么可能再征收呢?其實這就涉及社會總體保障資金來源的問題。有些人已經提出,是不是可以讓部分閑置的住房公積金轉入養老金體系。從老齡化的趨勢來看,將來養老體系必然面臨資金缺口,如果為此提高社保繳費比例肯定有難度。但如果把公積金平移,企業和個人就不會有痛感。

    不過住房公積金與社保存在本質區別,前者是強制性儲蓄,而后者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所以即便將來改變公積金的用途,從法理上來說,賬戶里的錢也只能歸個人,并不能起到養老互助的公益性作用,那么屆時強制性儲蓄的正當性又在哪里呢?

    因此無論從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初衷來看,還是從目前宏觀經濟形勢偏緊之下企業的困擾而言,盡快取消公積金也許是一個利大于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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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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