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臺新規嚴管租賃房源信息 個人發布的房源數量不得超過10套(間)

    來源: 愛看頭條2023-03-18 05:57:20
      

    為促進成都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9部門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發布房源須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同時,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發布渠道上撤除。

    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 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


    (相關資料圖)

    1.加強從業主體管理

    2.加強房源發布管理

    3.加強網簽備案管理

    4.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管理

    5.暢通糾紛調處渠道

    6.深化部門聯合監管

    無法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明 不得接受委托業務

    按照《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發布本市住房租賃房源信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房租賃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報送開業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已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數據已入庫;同時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其他被主管部門限制發布房源情形的;并且已按規定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發布受托房源信息前,應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查驗不動產權屬證明、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實地查看委托房屋;對委托人不是產權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對無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和不動產權屬證明的,不得接受委托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布轉租的房源前,應當取得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或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同一網絡平臺僅可發布一次

    《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發布房源前,應當及時向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申請房源權屬核驗,通過核驗的獲得房源核驗碼。

    同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其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渠道發布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須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驗碼。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網絡信息平臺、門店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

    對于已經發布的房源,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應當及時更新,對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滿的房屋,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撤除。

    個人發布本人房源 應對發布者身份進行核驗

    《通知》中提出,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不得允許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托房源。

    對于個人發布本人房源的,應對發布者身份進行核驗。個人受托發布他人房源的,網絡信息平臺應收存委托書,且發布房源數量不得超過10套(間)。對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實發布主體經營資格。

    對申請進入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真實的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不得為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同步播報

    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

    原則不超過3個月

    記者昨日從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為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近日,《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出臺,要求租房租賃企業應在駐蓉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收取押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租金。

    《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在駐蓉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流程,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住房租賃企業在推送開業信息時應提交監管賬戶的開立情況,并且,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在發布租賃房源時應當同時發布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未開立監管賬戶的住房租賃企業暫停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和發布房源。

    《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收取押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租金。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周期超過3個月的或收取押金數額超過1個月租金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將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存入監管賬戶。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個月以內的或收取押金數額未超過1個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賬戶管理。

    同時,對于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在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協議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額、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額、監管期限等應與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承租人應按照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額將租金和押金存入該企業的監管賬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指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協助承租人將住房租賃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賃資金;承租人應監督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服務,發現住房租賃企業拒絕實行的,可向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舉報;承辦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開展服務,為協議簽訂提供便利,監管資金到賬后將到賬情況通知當事人,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實時推送監管賬戶信息和賬戶資金信息。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賬戶日常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的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租賃合同期滿后資金監管自動解除;合同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住房租賃企業未提出異議的,承辦銀行將押金劃轉給承租人。

    租賃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按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要求書面向承辦銀行申請解除,承辦銀行按申請終止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根據申請劃轉監管資金。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閆宇恒

    原標題:成都出臺新規嚴管租賃房源信息 個人發布的房源數量不得超過10套(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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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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