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成都發布
房客和房東都注意了
(相關資料圖)
3月14日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等9部門聯合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針對從業主體、房源發布、
網簽備案、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等方面
對住房租賃市場加強管理
具體有哪些規定?
劃重點↓
加強從業主體管理
(一)嚴格注冊登記管理
1.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外地住房租賃企業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我市設立獨立核算法人實體。
2.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范圍應當注明“房地產經紀”。各區(市)縣履行企業登記注冊職能的部門要及時將數據同步至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由平臺將相關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推送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住房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二)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嚴格開業報告和備案管理
1. 住房租賃企業和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個體工商戶開展業務前,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向注冊所在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包括注冊登記信息、管理人員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等),經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驗后開通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權限。
2.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注冊所在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并報送注冊登記信息、管理人員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等,經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驗后開通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權限。
3. 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及時公布已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名單并實時更新。
加強房源發布管理
(一)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發布本市住房租賃房源信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 住房租賃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報送開業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已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數據已入庫。
3. 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其他被主管部門限制發布房源情形的。
4.已按規定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二)規范市場主體發布行為
1. 規范房源委托業務。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發布受托房源信息前,應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查驗不動產權屬證明、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實地查看委托房屋;對委托人不是產權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對無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和不動產權屬證明的,不得接受委托業務。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布轉租的房源前,應當取得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不符合房源發布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代為發布房源,不得承接其業務;為符合房源發布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布房源和承接相關業務時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或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2. 實時核驗房源信息。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發布房源前,應當及時向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申請房源權屬核驗,通過核驗的獲得房源核驗碼。
3. 規范發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其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渠道發布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須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驗碼。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網絡信息平臺、門店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規定須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企業發布房源時應同步發布監管賬戶信息。
4. 嚴格管理房源信息。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對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及時更新,對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滿的房屋,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撤除。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提供或發布與住房租賃、房地產經紀無關的社保、戶籍等服務或信息。
(三)落實網絡信息平臺責任
1. 網絡信息平臺應按以下要求加強房源發布主體資格管理:
(1)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
(2)不得允許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托房源。
(3)個人發布本人房源的,應對發布者身份進行核驗。個人受托發布他人房源的,網絡信息平臺應收存委托書,且發布房源數量不得超過10套(間)。對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實發布主體經營資格。
(4)對申請進入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真實的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以供相關部門備查,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
(5)不得為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2.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必要信息,并按照下列要求審核、管理房源發布信息:
(1)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進行房屋權屬及相關限制信息核驗,并在房源展示頁面標識出房源核驗碼。
(2)同一網站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機構重復發布。
(3)同一房源由多家機構發布的,逐步實現合并展示。
(4)及時撤銷超過30日未維護房源信息。
(5)發布未進行權屬登記或商品房合同備案,但房屋真實存在且不屬于違法建筑等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對外出租情形的出租房源,須標注清楚未經過房源權屬核驗。
(6)不得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3. 網絡信息平臺應在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的每條房源信息展示頁面同步展示以下內容:
(1)該發布主體的營業執照信息和發布該房源的從業人員信息。
(2)住房租賃企業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并提示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超過3個月的應將租金、押金存入資金監管賬戶。
(3)列明房源的租金、押金等,實行明碼標價。
(4)該發布主體設立的投訴受理電話。
(5)該發布主體在本平臺被投訴的記錄和信用狀況。
(6)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4.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的要求主動開展自查清理,發現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刪除房源信息,限制或取消發布主體的發布權限,保存相關處置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求網絡信息平臺提供有關住房租賃數據的,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配合。
6.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建立完善平臺投訴、舉報、申訴和處理機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舉報電話,設置舉報鏈接,暢通對虛假房源舉報受理途徑。
加強網簽備案管理
(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加大宣傳力度向社會公眾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導當事人規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強化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向租賃住房所在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經由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即時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辦理網簽備案。
(三)提高網簽備案效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完善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推進與相關企業業務系統聯網,為單位、個人提供多渠道、高效便捷的租賃網簽備案服務。加強多部門信息共享,利用實人認證、實名認證、電子簽名等技術手段,實現網上辦、馬上辦、一次都不跑。
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一)設立資金監管賬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委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應在駐蓉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在報送開業信息時提供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二)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收取押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租金。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周期超過3個月的或收取押金數額超過1個月租金的,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應存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個月以內的或收取押金數額未超過1個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將租金和押金存入監管賬戶。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
(三)規范住房租賃金融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商業銀行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愿,并做好記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向借款人告知相關業務的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以及有關違約責任,切實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商業銀行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當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商業銀行不得向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企業發放貸款。對于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天還發布了《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4部門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
此外,《通知》還提到
要暢通糾紛調處渠道、強化部門聯合監管
經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企業
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編:余鴿
副主編:趙述錦
編輯:廖興
圖片來源:成都商報資料庫/IC photo/圖蟲創意/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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