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關于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抵押過戶”業務的通知》政策進行解讀。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關于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資料圖片)
“帶抵押過戶”業務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進一步深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我市我市營商環境,有效降低已抵押存量房上市交易成本,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作用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作用,,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在市內四區實施存量房“帶抵押過戶”不動產登記業務的通知》(大自然資發〔2023〕5號)要求,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現就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抵押過戶”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抵押過戶”含義
交易房屋處于在抵押狀態,買賣雙方涉及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即買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賣方存在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買賣雙方約定以“帶抵押過戶”方式進行存量房交易。
二、辦理條件
(一)買賣雙方已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登記備案,資金監管協議應明確為“帶抵押過戶”且應監管資金合計不小于賣方原住房公積金貸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及其他應還債務之和。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允許上市交易;原貸款抵押登記已辦妥,未被設定其他抵押;無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響轉移登記及抵押權設立的情形。
(三)賣方為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為正常還款狀態,不存在訴訟、當前欠款、業務在途等情況;買方申辦公積金貸款,應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
(四)買方或賣方涉及商業貸款的,該商業貸款銀行已與市公積金中心中心簽訂“帶抵押過戶”業務合作協議。
買賣雙方資金監管賬戶所在銀行已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帶抵押過戶”業務合作協議。
(五)買賣雙方符合變更抵押人的條件。
(六)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辦理流程與所需材料
(一)賣方為公積金貸款
1.辦理流程:
(1)買賣雙方達成買賣意向,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登記備案,同時辦結資金監管。
(2)賣方及其配偶、原公積金貸款借款人、買方及其配偶攜帶相關證件同時到場,向賣方原公積金貸款所屬辦事處申請“帶抵押過戶”。
原公積金貸款為組合貸款且仍存在商業貸款抵押的,應先取得商貸銀行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間辦理轉移登記的函》。
(3)經市公積金中心中心審批同意,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變更合同》。市公積金中心中心向賣方出具《同意抵押期間辦理轉移登記的函》及轉移登記相關材料,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業務申請。
(4)買賣雙方在5個工作日內或買方貸款審批后5個工作日內,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帶抵押過戶”登記。
(5)資金監管銀行按約定完成資金清算分撥,資金到賬后市公積金中心中心辦理賣方貸款結清及抵押注銷手續。
2.申請所需材料:
(1)原住房公積金借款人身份證,賣方及其配偶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買方及其配偶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
(2)經備案的大連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3)資金監管協議;
(4)不動產權證書;
(5)賣方組合貸款銀行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間辦理轉移登記的函》。
(二)買方為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貸款
1.辦理流程:
(1)買賣雙方達成買賣意向,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登記備案,同時辦結資金監管。
(2)買賣雙方向賣方貸款機構提出“帶抵押過戶”申請并取得賣方貸款機構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間辦理轉移登記的函》。
(3)買方及其配偶攜帶“帶抵押過戶”貸款所需材料,至市公積金中心辦事處提交貸款申請。
(4)經市公積金中心中心審批同意,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市公積金中心中心向買方出具轉移登記相關材料,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業務申請。
(5)貸款審批后,買賣雙方在5個工作日內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帶抵押過戶”登記。
(6)市公積金中心中心收到不動產登記部門反饋“帶抵押過戶”登記成功后,按約定時間發放貸款。
2.所需材料:
(1)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2)賣方身份證復印件;
(3)資金監管協議;
(4)賣方貸款機構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間辦理轉移登記的函》。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5日
3月15日,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關于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抵押過戶”業務的通知》政策進行解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抵押過戶”業務的含義及特點?
“帶抵押過戶”業務是指交易房屋尚處于在抵押狀態,賣方不用提前還清住房貸款,即可進行二手房交易的新模式。
與原交易模式相比,大幅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減輕賣方需提供還貸資金的壓力,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度,更好地滿足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抵押過戶”需滿足哪些條件?
1.買賣雙方已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登記備案,且辦理了資金監管。
2.交易房屋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并允許上市交易,沒有被查封等影響“帶抵押過戶”的情形。
3.賣方為公積金貸款,應為正常還款狀態;買方申辦公積金貸款,應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
4.買方或賣方涉及商業貸款的,該商業貸款銀行已與中心簽訂“帶抵押過戶”業務合作協議。買賣雙方資金監管賬戶所在銀行已與中心簽訂“帶抵押過戶”業務合作協議。
5.買賣雙方符合變更抵押人的條件。
6.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信源:大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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