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導讀: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房屋評估報告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拆遷補償或賠償的重要依據,因房屋價格波動大,評估時點的選取前后相差幾年,對被拆遷人來說,補償利益可能相差幾倍,尤其是對于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不論是從《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上說,還是從公平原則考慮,評估時點與補償時間相差較遠對被征收人都不利,那對于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評估時點與補償時間相差較遠對被征收人有影響嗎?
位于江蘇的李先生在國有土地上有合法房屋一處,2011年涉拆遷,區政府2011年作出該征收項目的征收決定書,并由評估公司對李先生房屋進行了評估,因李先生認為房屋面積認定錯誤、補償標準低等原因未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征收部門亦未及時進行調查解決。直至2020年,區政府對李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依據2011年的評估報告對李先生進行產權調換安置,區政府認為原房屋與安置房屋評估時點均為2011年,故已經保障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至于房屋調換差價、裝修損失均按照2011年評估報告進行了認定,未予以合理范圍內漲動,李先生認為該補償決定不合理,讓我們來評評理。根據《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根據生效判決指示,市縣級政府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如果未能與被征收人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及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妥善解決房屋補償糾紛。本案中,在李先生與征收機關不能就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征收機關至遲時隔9年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房屋價格明顯上漲,也就導致即便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中將李先生原房屋與征收部門選定的安置房屋評估時點相同,但房屋差價的浮動未考慮在內,裝修損失損失差價亦未考慮在內,亦違反公平補償原則。故這部分差價的浮動損失非因李先生的原因所導致,李先生亦可上述法條規范來主張差價的浮動部分利益。再者,評估時點確定的目的是便于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人,在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情況下,征收部門選取的原房屋與安置房屋評估時點一致是對我們被征收人有所保障的,但如何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只是將這個評估時點選取的大頭做好,更應該保障到被拆遷人方方面面,至于產權調換房屋位置、差價、裝修利益的損失,律師認為協商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辦法。我國法治建設越來越好,在廣大被拆遷人遇到困難時,可以盡快尋求專業拆遷律師幫助,讓其為您保駕護航,爭取到自己合理范圍內的最大應得利益。(馬梨梅/文)
關鍵詞:
版權與免責聲明:
1 本網注明“來源:×××”(非商業周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2 在本網的新聞頁面或BBS上進行跟帖或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
3 相關信息并未經過本網站證實,不對您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4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同本網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