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習法學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公益普法課
歡迎來到湖南街道梧桐習法學堂,讓我們跟隨公益普法律師王黎君走進湖南街道東湖居委,一起來學習“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課題。
疑問一
王大爺聽說自己所居住的小區(qū)要被國家征收了,哪些事項會引發(fā)征收?
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8條,為了國防外交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教育、科技、衛(wèi)生、環(huán)保、防災、文物保護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以及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是啟動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主要原因。《實施細則》第8條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由區(qū)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擬征收范圍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論證復核后確定。
疑問二
小李戶口從出生就一直在外婆家,現(xiàn)在外婆的房子要被征收了,小李是同住人嗎?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jié)婚、出生遷入的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小李是報出生就遷入外婆的戶籍,報出生是不受實際居住一年且他處無住房的條件限制,所以小李是同住人。
疑問三
什么是他處有房?
根據(jù)《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zhì),僅限于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jīng)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購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chǎn)權(quán)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chǎn)權(quán)房等。”公房同住人在他處購買的商品房不屬于“他處有房”。
疑問四
小王未成年時,和父母一起享受過爸爸單位的福利分房,小王成年后因結(jié)婚將戶口遷到老公家,現(xiàn)在老公家房屋遇到征收,小王屬于他處有房嗎?
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未成年人與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時,未成年人并非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獲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隨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則上不屬于他處有房,不影響其成年后所獲得公房在征收時同住人的認定。
但實務中,如未成年人當時未滿10周歲且人均分得面積低于7平方米,有可能當時未考慮未成年人因素;相反,如調(diào)配房屋時明確因未成年人而多分4平方米或10平方米,則通常認為未成年人因素已被考慮在當次福利分房內(nèi)。
疑問五
朱大叔一家有兩本戶口本,是不是征收時按兩戶來算?
征收補償中的戶是以房產(chǎn)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這些證、憑證和合同來計戶,再按戶進行補償。就是以房屋憑證的數(shù)量來計戶,不是以人的戶口本數(shù)計戶。具體來說是以在征收決定作出以前就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產(chǎn)權(quán)證的所有人以及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戶,按戶進行補償。所以朱大叔家雖然有兩本戶口,仍是按一戶被征收補償。
文稿:湖南街道
編輯:陳思宜
校對:陳海笑
審校: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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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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