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調整富源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資料圖)
為進一步規范富源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 (2007] 第165號)《云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09 年第 22 號公告)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曲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調整曲靖市中心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通知》(曲建字 (2022)67號)和我縣實際,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圍
國有土地上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非住宅。
二、交存標準
(一)本規定適用范圍內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多層住宅、非住宅(七層以下含七層):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96 元。
高層住宅(八層以上含八層):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23元。
(二)出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 2%。
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三、交存時點
2023年1月1日前網簽備案的,業主須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2023年1月1日后網簽備案的,業主須在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2023年1月1日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執行原標準2023年1月1日后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執行新標準。
五、禁止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此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富源具貪房和城鄉建設局
20號年12月14日
原文件如下↓
來源:富源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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