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原標題:戶口在房產處就可長期居住嗎
我居住的房子是單位分配的公房,3個兒子未結婚前都居住在此。二兒子和三兒子婚后都搬走了,大兒子仍和我住在一起。多年前房改時,我買下了這處房子,拿到了產權證。因為這套房子,我和大兒子產生了矛盾,他表示他的戶口在此處,他依法享有居住權,可長期居住。他還說,這套房子將來如果作為遺產分割,他是長子應得到照顧,多分一點。請問,他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謝先生
謝先生:
你大兒子的兩個說法都沒有法律依據,是不成立的。
他的戶口在這處房產中,并不代表他對該房產擁有所有權,只有房產證上列明的所有人,才可處分這處房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
也就是說,并不是有戶口就代表有居住權。
至于繼承問題,如果你未訂立遺囑,遺產將按法定繼承方式分配給繼承人。你的3個兒子屬于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來說遺產應均分。
(云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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