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李剛
【資料圖】
2月2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是對2017年印發的《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修訂完善。
《辦法》共五十一條內容,包括總則、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補償、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則共五章內容,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補償標準、安置措施等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和細化。
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訂幅度最大的部分,廣州市對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關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未按照協議約定交地催告、責令交地和強制執行、產權注銷(變更)、獎勵制度進行了細化規定。
其中包括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增加了征地過程中公證介入的內容和規范;細化了被征地權利人權益保障內容。廣州市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意見時,除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除應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外,還要求與使用權人簽訂。過半數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村集體的相關獎勵費用納入財務公開制度中。
新的征收辦法對征收土地補償對補償內涵、補償對象、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補償內涵新增“農村村民住宅”。
二是補償對象中,明確未經確權登記的,如權屬有爭議,經相關村(聯社)、村民小組(社)依法表決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給指定對象。
三是本辦法不再附帶具體的補償標準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他補償標準,省人民政府有公布的,按省公布標準執行,如省人民政府未公布的,按各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執行;四是明確調解、仲裁和訴訟作為各個權利人之間爭議的解決路徑。
同時廣州市對征收土地安置對征地安置進行了細化,明確先補償安置后搬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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