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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2月27日電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27日公布《關于優(yōu)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相關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其中明確,公積金賬戶余額可作為前期購房資金。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稱,制定出臺《細則》旨在進一步支持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居民購房前期資金周轉壓力。《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細則》提出,在南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簡稱“購房職工”)購買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開發(fā)企業(yè)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購買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購房職工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賣方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同時,《細則》要求,新建商品房的購房職工和存量房買賣雙方不能委托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前期資金業(yè)務。
轉入開發(fā)企業(yè)的住房公積金,按協議約定開發(fā)企業(yè)無權支付給購房職工。若購房職工與開發(fā)企業(yè)解除《商品房認購協議》,購房職工可憑解除認購協議材料和《公積金提取受理回執(zhí)》,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申請撤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登記。(中新經緯APP)
【編輯:郭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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