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印發
新快報訊 記者陳慕媛 通訊員穗規資宣報道 近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下稱《辦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則、征地程序、補償標準等進行了完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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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被征地權利人權益保障內容
《辦法》共五十一條內容,包括總則、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補償、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則共五章內容。
在“總則”中,本次修訂主要明確征地相關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對《辦法》所涉及相關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統一的細致規范。
“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訂幅度最大的部分。該章節主要有三個變化。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結合上位法及全市土地征收的實際,明確各區人民政府須依法完成規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對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征地“六步驟”進行了逐條細化;對征地批復后的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款支付、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交地獎勵或催告、責令交地和強制執行等進行了逐條明確。
二是增加了征地過程中公證介入的內容和規范。提出在發布現場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確認、辦理補償登記、交付土地和房屋時可邀請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明確提請公證的程序。
三是細化了被征地權利人權益保障內容。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意見時,除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除應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外,還要求與使用權人簽訂。過半數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村集體的相關獎勵費用納入財務公開制度中。
明確先補償安置后搬遷
“征收土地補償”對補償內涵、補償對象、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補償內涵新增“農村村民住宅”。二是補償對象中,明確未經確權登記的,如權屬有爭議,經相關村(聯社)、村民小組(社)依法表決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給指定對象。三是本辦法不再附帶具體的補償標準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四是明確調解、仲裁和訴訟作為各個權利人之間爭議的解決路徑。
“征收土地安置”對征地安置進行了細化,明確先補償安置后搬遷的原則。其一是明確補償安置依據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結合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規定,明確了存量農村住宅安置的依據。
二是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定以2009年12月31日為時點納入“標圖建庫”,作為存量建設用地開展改造的條件。參考此規定,《辦法》對2009年12月31日前后建成的現狀建筑,明確相應的補償安置方式。三是與全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規定銜接,明確補償安置的標準,以及非村民建造或者購買房屋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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