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村長
過去幾年,受種種因素影響,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數量在快速增長。
(資料圖片)
一家公司走到破產重組的地步,往往很難兼顧所有人的利益。
本質上,破產重組是一種博弈,各方讓渡部分權益,承擔部分損失,目的是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
但要達成目的,前提是要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公平有序地進行。
最近在微博炒得火熱的重慶A公司與廣州B公司的破產重組爭議,就值得深入探討。
之所以關注這個案例,首先是因為牽涉的兩家公司都是房地產企業,這兩年房企破產現象逐漸增加,該案例很有代表性。
其次,再優質的房企也無法保證日后不碰到類似破產清算案件,從這起案例暴露的問題里,房企也可以先學學,該如何避雷。
01
近7億債權
只被認定2300萬?
根據公開報道,此次破產重組方重慶A公司為重慶一家開發商,廣州B公司是重慶A公司旗下重慶北碚項目的代建方。
近年來,重慶A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資金短缺,導致上述項目停工。
公司也由于嚴重資不抵債,于2022年3月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破產重組申請。重慶五中院指定某律所C及重慶市某會計所D為破產重組管理人。
廣州B公司及旗下三家公司共向重組管理人申報了6.79億元債權。按照重慶A公司合計15.17億元債務總額計算,廣州B公司是其最大債權人。
在此后的重組推進過程中,問題逐漸出現了。
根據公開報道,作為最大債權人,廣州B公司及旗下三大主體并未進入債委會,也未能成為招募投資人評選的評委。另外,廣州B公司的后續債權認定也出現了問題。
在2022年10月的首次債權人會議中,廣州B公司的6.79億元債權被認定了3.66億元,待認定3.13億元。待認定理由是時間緊張,來不及審查。
在今年2月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廣州B公司的債權只被認定了2300萬元,剩余6.56億元均待定。這次的原因是重慶A公司對債權審定結果提出了異議。
作為旁觀者,關于債權認定的更多細節,我們無從得知。
6.79億元債權僅被認定2300萬元,也足以給其他房企提個醒:
如果債務人拒絕認定債權,或是遲遲不能認定債權,你該怎么辦?
所謂的“時間來不及”以及“債權有爭議”能不能成為損害債權人權利的工具?
尤其是債權的認定還與表決權息息相關,如果持有大量債權,卻因認定問題無法獲得相應的表決權,在后續的重組進程中可能會面臨利益受損,甚至出現“滿盤皆輸”的局面。
此次案例中,在招募重組投資人階段,一家成立不足半年的企業就順利地通過了資格審核,成為重組投資人的優先企業。
而另一家條件明顯更優的參與投資人招募競標的企業卻僅被列為備選投資人。
而在二債會上,在投資人尚未投票表決選定的情況下,投資方案表決中就直接采用了某康養公司的投資方案。
雖然持有異議,但由于表決權未得到保障,廣州B公司也只能眼睜睜看著這些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
02
問題是
怎么產生的?
企業破產重組過程中,出現糾紛是非常常見的現象。
知名學者儲殷的分析就一針見血:一般的商業談判是在對利益進行爭奪,而破產重組中參與方是在對損失進行分配,各方都在盡可能讓他人承擔損失,而讓自己減少損失。
具體到本案件中,廣州B公司手握近7億債權,可能是最希望重慶A公司順利重組,減少損失的一方,但廣州B公司倒在了第一步債權認定上。
之所以事與愿違,可能與現行制度的漏洞存在關系。
現行的企業破產法于2006年8月獲得通過,2007年6月開始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未作修改。
十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法律法規不夠全、不夠細等問題逐漸顯現,難以與當前的實際相適應。
比如在債權認定方面,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但法律并未規定具體的審查方式、審查期限。無論主觀還是客觀,都有可能出現遲遲無法認定債權的情況。本案中,廣州B公司部分債權未被認定的理由就是管理人“來不及審查”。
表決權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換句話說,即便是債權尚未確定,法院也能夠給予其臨時表決權,保障投票的權利。但給不給、怎么給、給多少又是個未知數。
至于至關重要的招募重組投資人,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甚至都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也只規定管理人有制作重組計劃草案的權利。
實際上,破產重組過程中要保障各方利益,重組管理人的主動推動至關重要。去年云南一家房企破產清算案就是一個很好的樣本。
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參與權、知情權和表決權,該案的破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臨時確定了520名債權人的債權,并給予了臨時表決權。
破產重組是為了給企業提供一個新生的機會,而不是企業逃避債務的借口。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破產重組過程有較多的漏洞可以鉆,這既考驗破產管理人的公正,也拷問債權人的智慧,更拷問債務人的底線。
03
破產
也應拿到陽光下進行
這兩年,地產行業的艱難,大家有目共睹。
破產企業接二連三,通常一家房企破產不僅涉及的金額巨大,也會牽涉多方面的利益,比如購房者、供應商以及金融機構等。
越是如此,房企的破產重組就越需要在一個規范的法律框架和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進行。
回到此次案例中,重組管理人應該基于保障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給予債權人平等對話、表達意見的權利。
即便本次重組的程序尚在法律框架范圍內,最大債權人持有的不同意見,也理應得到重視,并積極予以回應。
這就需要破產管理人具備專業的知識,并充分履行職責。一旦管理人失職,其他合法債權人的利益必然會受到損害。
在過往的許多破產重組案件中,與此次相似的案例并不鮮見。
已有不少業內人士提出建議,認為需要盡快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填補破產重組程序上的諸多空白,更好地保護各方權益。
一個好消息是,關于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已經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去年年底全國人大財經委已經宣布,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已經形成。
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大概率會更突出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包括備受關注的府院聯動機制、重組保護期制度、企業信用修復制度等都有望被引入新的企業破產法中。
當然,再嚴密的法律制度,也難以完全避免問題的產生。
只有參與各方真正本著公平公正、解決問題的心態出發,讓破產重組的程序更加公開化、透明化,才能更好地幫助企業獲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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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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