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觀熱點:房貸年齡期限延長至80歲?貸款人離世后剩下的房貸怎么處理?

    來源: 景來律師2023-02-14 05:38:41
      

    景來律師


    (資料圖)

    最近有不少人發文稱,廣西省南寧市多個樓盤對外宣稱,“南寧市最新購房政策,住房按揭貸款年齡期限可延長至80歲”。

    這真是一個震撼人心,讓人聞之落淚的“好消息”。這是和延遲退休的政策匹配的嗎?

    想象一下:早上5點半,65周歲的老張戴好假牙出門上班,他覺得自己是名悲催的老年人,不能老有所休,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只能老有所為、老有所做。等地鐵時,他碰上了70周歲拄著拐杖走兩步喘三步的仍然堅持打工的老林,兩人相視一笑,苦笑,無聲吐槽。

    這時,有人拍著他們的肩膀說,小張、小林,今天走得蠻早的嘛。年輕人,有前途。回頭一看,是78周歲戴著心臟起搏器,但有一顆自強不息不休不止上進心的前輩老畢。

    地鐵來了,加起來超過200歲的銀發三人組擠進了地鐵,共赴打工路。

    為什么老年人都這么拼?

    因為他們都還要還房貸,他們想自己貸款自己了,不想子承父貸,貸貸相傳,祖宗十八貸。

    這美好的自強不息的畫面想一想就讓我不寒而栗。

    對此,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工作人員稱,他們對于網傳的80歲房貸政策并不清楚,“一般這種政策都是由市政府直接頒布,我們并不知情有該項政策,如果市民有這項需求,可以直接聯系貸款銀行進行咨詢”。

    有記者致電南寧市多家銀行求證,銀行均回應稱并未接到這種通知。中信銀行南寧分行工作人員回應稱:近期總行曾統一下發文件,其中“貸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放寬至不超過80年。可能是外界對此錯誤解讀為“住房按揭貸款年齡期限可延長至80歲”。實際上目前他們銀行“貸款人年齡不超過70歲”這一規定并沒有改變。

    “貸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不超過80年”,即貸款人年齡+貸款期限最多等于80年。例如,貸款人50周歲,其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貸款人60周歲,則其最長貸款期限為20年;以此類推。

    雖然這是個烏龍消息,但是有目共睹、有耳共聞,人人皆知的事情就是:全國上上下下,政府、開發商、銀行、有關機構等,都在力推房地產,鼓勵號召引導引誘大家多買房、買大房、買貴房。

    所以呢,貸款人年齡上限還真有可能會上浮,也未可知。

    所以呢,貸款人還沒還完房貸就去世的事情,有可能會越來越多。

    若貸款人離世時尚未還完貸款,貸款人去世后,剩下的房貸及房產該怎么處理呢?

    這時就看有沒有人接過按揭貸款還貸的接力棒。

    誰來接呢?

    繼承人。

    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來處理;如果有遺囑,就按遺囑繼承來處理。

    若相應房產由繼承人繼承,則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繼承去世的貸款人的貸款債務,繼續還按揭貸款,或者一次性提前償還貸款。

    注意繼承人清償債務有個上限:遺產實際價值。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房價下行,該房屋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貸款的話,繼承人就只需要在房屋價值范圍內清償貸款,超出部分,其并沒有法定義務來清償。

    繼承人自愿清償的除外。

    若繼承人放棄繼承相應房產呢?

    銀行會行使抵押權,拍賣該房屋清償剩余房貸。

    此時按房屋有沒有房產證分為兩種情形:

    情形一:若該房屋已經取得房產證的,銀行則會將貸款人按揭貸款的房屋進行拍賣,用拍賣所得房款來抵償房貸。拍賣完仍有不足部分,銀行一般也不能再追究了。多出的部分呢?因為繼承人已經放棄繼承該房產,所以繼承人也沒有權利再來繼承多出來的拍賣房款。

    情形二:若該房屋房產證尚未辦好,則該房屋則由開發商進行處置。因為這種沒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在貸款時,銀行一般會要求開發商作進行擔保。主債務人的貸款人去世,銀行只能向擔保人依照擔保責任主張清償了。開發商作為擔保人為主債務人的貸款人代為清償銀行貸款后,銀行的抵押權就會消除,開發商就有權利處置該套。

    不過客觀事件中,一般的按揭貸款房屋基本都是有產權證的。

    相關法條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為【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條款。

    債務人應繳納的稅款應該自己來繳納,債務人自己欠的債就應該自己來還。但債務人去世之后,由于主體消亡的緣故,債權人是沒有辦法再讓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來清償債務的。

    被繼承人的債務屬于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又稱為遺產債務。繼承人從死亡的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處得到了遺產,其就有義務來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上述繳納稅款、清償債務是有一個限額的,這個限額就是“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被稱為限定繼承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欠繳稅款、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愿清償者外,繼承人對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講白了,得到多少遺產,承擔多少責任。

    規定“實際價值為限”是因為有些遺產的表面價值未必等于實際價值,例如買了一份100元的債券,一份債券的面額價值為100元,但實際價值一份可能是95元或105元。那么,就應該按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限定繼承原則,但是繼承人誠信為本,自愿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欠繳稅款、債務的,法律也不禁止,也予以認可。

    搞明白了限定繼承原則,自然也就明白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道理是一樣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就沒有得到任何遺產,也可以說實際所得遺產價值為“零”,既然為“零”,當然就不用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律師提示

    1.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的依法應由其清償的債務,才為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既包括被繼承人個人負擔的債務,也包括被繼承人在共同債務中應負擔的債務額。

    2. 繼承人起先放棄繼承的,在分割遺產前又反悔,表示不放棄繼承的,則繼承人仍舊需要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司法實踐中,如果所有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繼承人也應盡妥善保管遺產,不得損壞、轉移或隱匿遺產。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勝訴后強制執行被繼承人的遺產。

    為了避免此類糾紛,銀行應該盡量少按揭貸款給老年人,因為按照自然規律,老年人未還清房貸就去世的可能性要相對高一些。

    但現在,為了拉到房地產消費,其實貸款人的年齡期限是日漸走高的。

    莫道桑榆晚,按揭不嫌棄。

    年輕人都有房貸,我不允許你(老年人)沒有房貸!

    子承父貸,貸貸相傳,祖宗十八貸,并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很有可能發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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