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適房、限價房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的操作,來啦!
【資料圖】
2月8日,海口住建局公布《海口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實施細則(草案)》,目前該草案正處于向公眾征求意見階段。
草案詳細規定了,取權年限、流程、土地溢價補繳,以及提前退出、繼承、離異分割等多種場景的操作流程。
事不宜遲,一起看看。
完全產權&上市交易,怎么理解?
取得完全產權,是指購買經 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滿5年,權利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土地溢價款 后取得該套住房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動。
上市交易,是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滿5年,權利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土地溢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將該套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并轉讓給第三人的活動。
不滿5年原則上不得取完全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不滿5年,原則上不得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原出售價格回購,市場價格低于原出售價格的,按市場價格回購。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統籌使用。
上市交易需滿足6大條件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滿5年;
(二)產權共有的住房,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
(三)為購買該套住房而按揭貸款并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取得房屋權屬初始登記;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六)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補繳土地溢價款 具體這樣算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為:
(一)經濟適用住房應繳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該套住房購買時市場評估價-該套住房原出售價格)×80%;
(二)限價商品住房應繳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該套住房購買時市場評估價-該套住房原出售價格)×30%。
前款規定的市場評估價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并公布的價格計算。
申請流程分5步走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書面申請,申請上市交易的,應當如實申報已確定的買受人及交易價格。
(二)受理審核。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準予取得該套住房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批復;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申請人持前項規定的批復,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將該套住房變更登記為普通商品住房,申請上市交易的,同時申請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四)繳納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市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申請后向申請人出具該套住房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通知書,載明該套住房的應繳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金額、收款銀行賬戶和繳款期限等信息,申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價款。
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土地溢價款并提交繳納憑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
(五)變更和轉移登記。申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應繳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后,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通知書和繳納憑證,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將該套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申請上市交易的,同時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自愿退出,
由管理部門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不滿5年,權利人因疾病等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以下程序回購:
(一)提出申請。權利人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退出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審核。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不同意退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意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回購的書面意見,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程序回購;
(三)回購程序。
1、入戶查勘。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入戶查勘,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結清供水、供電、供氣和物業服務等費用;
2、合同簽訂。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回購合同,權利人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遷出,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回不動產權證書。
3、變更登記。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憑回購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4、支付回購價款。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向市財政部門開具《海口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回購結算告知單》。市財政部門在收到《海口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回購結算告知單》后,30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回購價款。
涉及繼承情況的 這樣處理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該套住房購買滿5年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
(二)該套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回購該套住房,并就回購款進行繼承;
(三)繼承人是該套住房共同申請人,需要變更權利人為繼承人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可以繼續占有、使用該套住房,且不得違反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使用相關規定。
涉及離婚情況的 這樣處理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權利人因離婚析產,需要變更權利人為配偶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配偶是該套住房共同申請人,需要變更權利人為雙方其中一方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生效判決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配偶不是該套住房共同申請人,需要變更權利人為配偶的,如果該套住房購買滿5年,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完全產權后辦理變更手續;購買不滿5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回購,或者繳納土地溢價款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本公告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7日,官方詳細報告可以戳“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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