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州公積金官網發布《楚雄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完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政策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公告顯示:州公積金中心在對 2021年6月實施的《楚雄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辦法》進行全面評估基礎上,擬對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完善。@微觀楚雄 整理如下:
附件一
關于對《楚雄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資料圖】
有關條款修訂完善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為不斷適應我州高質量發展要求,助力房地場平穩健康發展和良性循環,不斷滿足全州繳存職工對住有所居和改善居住條件的需求,在充分開展政策評估的基礎上,現將《楚雄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條款修訂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楚雄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所申請貸款額度不高于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合并計算)的10倍”修改為:“所申請貸款額度不高于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合并計算)的貸款倍數,貸款倍數與資金流動性調節系數掛鉤”,即: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時,貸款倍數為20;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9時,貸款倍數為15;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8時,貸款倍數為10;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7時,倍數為8。將此款“賬戶余額不足1.5萬的按1.5萬元計算”修改為:“從開戶起未提取過賬戶余額且賬戶余額不足1萬的按1萬元計算”。
二、將《楚雄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資金流動性系數與公積金貸款存貸比掛鉤,存貸比在80%-90%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存貸比大于90%且小于95%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9;存貸比大于95%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8;存貸比低于80%且大于75%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1;存貸比低于75%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2”修改為:“存貸比在85%(含)以下,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存貸比大于85%且小于90%(含)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9;存貸比大于90%且小于95%(含)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8;存貸比大于95%以上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7。
附件二
楚雄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實行
個人住房貸款抵押權預告登記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公積金受托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切實防范金融信貸風險,維護購房職工合法權益,經研究,我州擬于2023年3月1日起全面實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預告抵押登記。
內容來源:微觀楚雄綜合州公積金中心編輯
關鍵詞: 貸款額度 住房貸款政策 楚雄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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