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滿足購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繼續實行個人首次購買市區(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海經區、經開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以網上簽訂浙江省商品房、存量房買賣合同時間為準),在取得房屋不動產證后,給予購房款0.6%的消費補助,實施時間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資料圖】
一、補貼對象的定義
(一)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期間在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海經區、經開區行政區)首次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該住房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存量住房且在住建網簽合同時屬于購買人在溫州市區唯一住房。
(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認定標準為建筑面積144㎡及以下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中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策性購房。
(三)溫州市區唯一住房。以該住房住建網簽合同的時間上推核查該合同的所載簽約人均無不動產登記記錄(歷史不動產權登記不計)、無其它已網簽但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包括商品住房、存量住房)。
(四)符合享受購房補貼條件的個人需在取得房屋不動產證后3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區住建部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五)符合以上條件的購房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除夫妻關系外)按份共有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發補貼。
(六)因涉及夫妻關系致使不動產登記與合同主體不一致的,以購房合同與契稅繳納相一致的主體為補貼申請人。
二、受理地址和聯系方式
◎來源: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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