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聯合司法局發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規章明確,共有產權住房實行封閉流轉制度。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轉讓所持產權份額;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的,可以將所持產權份額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
共有產權住房封閉流轉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其中,針對未滿五年的收購,規章明確,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未滿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向代持機構申請收購:
(一)因購買、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擁有自有住房的;
(二)購房人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贈與、繼承、婚姻狀況變化在本市另行擁有的自有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的,購房人只能選擇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者代持機構申請收購。
購房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收購所持產權份額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收購價格收回,并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自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騰退住房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購房人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其自有住房產權登記申請后,將申請信息推送至代持機構。
針對滿五年的封閉流轉或收購,規章明確,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五年,需要轉讓所持產權份額的,可以向代持機構申請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
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五年,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向代持機構申請將所持產權份額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其中,因接受贈與、繼承、婚姻狀況變化在本市另行擁有的自有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的,購房人只能選擇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屬于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向代持機構申請轉讓所持產權份額;屬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收購。
購房人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轉讓所持產權份額但未轉讓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收購價格收回,并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騰退住房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在收購及轉讓價格方面,規章要求,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未滿五年收購的,收購價格按照購買價格確定。
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五年收購的,收購價格計算公式為:收購價格=購買價格×(1+中國人民銀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五年轉讓的,封閉流轉的轉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通過市場參考價格規范轉讓行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享有優先購買權。
收購價格不高于收購時本項目的市場參考價格對應所持產權份額確定的總價。
意見稿還提到,深圳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228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 共有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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