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數字經濟”成為熱詞,在首都北京,數字經濟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超過4成,如何更好地保障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北京市人大代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黃勇教授提出,應該正視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的關系,樹立“發展平臺經濟就是發展數字經濟”理念。
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的基礎和發展載體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過去五年,北京市“四個中心”和“兩區”的規劃、建設、發展取得巨大成就,形成了“五子聯動”的進一步發展方案,數字經濟增加值已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超過4成。北京平臺經濟發達,多個頭部互聯網企業總部、分部設立在北京,全國50%的互聯網平臺獨角獸活躍在北京。“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是什么關系?黃勇認為,當前社會上普遍忽視了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之間的內在聯系。今天數字經濟的源流,是過去30余年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演進:通信技術、電子計算機的發展,催生了互聯網平臺經濟;PC互聯網到移動互聯網的變化,使得平臺經濟形成了生態系統;隨著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技術和商業概念的興起,數字經濟的產業脈絡才開始逐漸清晰。
“互聯網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的過去基礎,和當下及未來進一步發展的載體。”黃勇認為,如果拋開互聯網平臺經濟談數字經濟的建設和發展,就會使得數字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輿論、社會和制度環境不夠完善。
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政策需要落實法治保障打通堵點
從政策層面看,2022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常態化監管”和“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黃勇認為,相關制度框架、實施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優化。黃勇提出,促進發展的政策需要通過建立并落實法治保障,更好打通各個關節的堵點,避免短期性的政策頻繁調整影響市場的長期信心,進而反過來制約投資。
關于平臺經濟的監管,黃勇表示,我國平臺經濟領域存在“多法共治、多部門共管”的體制特點,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價格、電商、消費者保護、廣告、信息、安全等規則,都具有適用于平臺經濟的空間,并且監管執法的邊界還不夠清晰。
法規政策需要更好地處理數字經濟和平臺的關系
為了廓清“數字經濟”、“平臺經濟”的概念與關系,黃勇建議,在今后與數字經濟相關的會議、立法和政策文件中,更好地處理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的關系,樹立起發展平臺經濟就是發展數字經濟的理念。
“在發展數字經濟的過程中,要更好地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黃勇提出,數字經濟可以分為基礎設施和市場應用兩個層面,政府和國有企業應將重點放在信息高速公路等投資需求大、回報周期長、市場投資意愿不足等基礎設施方面,將開發、應用、推廣的空間更多地留給市場主體。關于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打造宜商環境的法治要求,黃勇認為,應尊重平臺企業在平臺、數據等方面的私有財產權,更多推動政府公共數據的公開和共享。黃勇還提醒,應當做好平臺經濟領域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執法協調,厘清不同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避免反復“拉抽屜”式的多頭監管執法影響市場的發展預期。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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