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說法第14期
REAL ESTATE TALK
老林從同村的老汪手里買來一間二層房屋,老林辦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手續準備入住時,卻發現老汪的妹妹一家還住在他的房子里。老林要求老汪妹妹騰房未果,將其告上法庭。
(資料圖)
法院審理查明,因為老汪妹妹一家無處居住,老汪父母在幾年前決定,在老汪的房屋中提供一間房給妹妹居住,直到妹妹有能力購房搬走。法院判決:老林取得房屋所有權,但老汪妹妹一家享有一間房屋的使用權。
這是怎么回事?
文香哲律師點評:
事實上,老汪妹妹一家對該間房屋的使用權,正是民法典所設立的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居住權的設立應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自登記時設立。
這種權利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因此即使老林合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要求老汪妹妹一家搬離房屋,并且老林對房屋的使用也不得妨害老汪妹妹(居住權人)的居住利益。
那么,居住權如何消滅呢?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居住權人采用明示方法拋棄居住權;居住權期限屆滿;居住權人死亡;解除居住權條件成就;居住權撤銷(特定情況且須經法院裁決);住房被征收、征用、滅失;住房所有權和居住權歸屬于同一人時。
要避免購買的房屋具有這樣的風險,就需要在購房時查清房屋的權屬問題,居住權的設立需進行登記,因此買受人可以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查詢。如果在賣房時,老汪刻意隱瞞了這一情況,老林可要求其賠償損失。
樓市溫州法律顧問:文香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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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溫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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