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23億、控制20個賬戶交易63億,減持18%股份!罰款50萬

    來源: 中國基金報2023-01-08 10:57:00
      

    見習記者 駱吳

    在2015年的牛市見頂前后幾個月期間,漢纜股份(002498)控股股東漢河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出資23.74億元,控制使用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其減持的“漢纜股份”股票,并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漢纜股份”,涉案交易總金額達63億元。


    (資料圖片)

    2015年4月至11月,上述賬戶組收到股息股利8206.5472萬股,現金股利1172.3638萬元。

    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漢河集團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以下為疊加了上證指數和深證成指走勢的、2015年不復權的漢纜股份股價走勢圖。

    控股股東出資23億、控制20個證券賬戶

    2023年1月6日晚間,漢纜股份公告,公司于1月6日接到控股股東青島漢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河集團”)通知,獲悉其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涉嫌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立案調查。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漢河集團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漢河集團存在以下三方面違法事實:

    首先是涉案賬戶控制情況。

    2015年4月至7月,漢河集團控制使用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漢纜股份”股票。漢河集團控制使用上述20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其減持的“漢纜股份”,并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漢纜股份”。

    其次是涉案賬戶資金來源情況。

    2015年4月至8月,漢河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以借款的名義,向賬戶組的名義持有人提供資金237441.48萬元。上述資金轉入賬戶組名義持有人銀行賬戶后,在漢河集團員工的控制下轉入賬戶組,用于從事涉案證券交易活動。

    其三是漢河集團利用涉案賬戶從事交易情況。

    資料顯示,漢纜股份是集電纜及附件系統、狀態檢測系統、輸變電工程總包三個板塊于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公司產品主要為電力電纜等,是我國電線電纜制造行業的龍頭企業之一。

    該公司控股股東漢河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張思夏,是山東青島相當低調的民營企業家。1982年,張思夏任青島市嶗山區漢河村黨支部書記,1983年在嶗山成立青島漢河電纜廠;1997年,漢河電纜廠完成改制,2010年11月,漢纜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涉案交易總金額達63億元

    據公告披露,在利用涉案賬戶從事交易方面,漢河集團有以下兩方面違法行為。

    第一,漢河集團控制賬戶組通過大宗交易買入“漢纜股份”。

    2015年5月26日,漢纜股份發布《關于控股股東擬減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稱漢河集團將在2015年5月26日起的未來六個月內,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漢纜股份總股本20%的股份。

    2015年5月29日至6月25日,漢河集團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漢纜股份”16464.75萬股,占漢纜股份總股本的18%。

    在上述大宗交易中,漢河集團控制賬戶組作為大宗交易的對手方,買入其減持的“漢纜股份”6464.75萬股,占其減持股數的39.3%,成交金額140365.109萬元。

    同時,漢河集團控制賬戶組以大宗交易方式,從其他主體買入“漢纜股份”1559.25萬股,成交金額19636.905萬元。

    除上述交易外,賬戶組中的武某忠賬戶以大宗交易方式,買入段某賬戶賣出的“漢纜股份”620萬股,成交金額12753.4萬元;張某業賬戶以大宗交易方式,買入曲某娜賬戶、毛某莎賬戶賣出的“漢纜股份”600萬股,成交金額12342萬元。

    第二,漢河集團控制賬戶組參與二級市場交易,并通過大宗交易及二級市場交易賣出“漢纜股份”。

    2015年4月至11月,賬戶組收到股息股利8206.5472萬股,現金股利1172.3638萬元。

    涉案期間,漢河集團控制賬戶組在二級市場交易“漢纜股份”,累計買入5250.9161萬股,累計成交金額110201.437萬元,并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計賣出21289.2873萬股,累計成交金額334807.1626萬元。上述賬戶組的涉案交易中,多次存在同步交易“漢纜股份”的情形。

    據記者統計,上述買賣股票的交易金額總計約為63億元。

    此外,以2015年10月漢纜股份分紅派息之后的最低股價區間估算,其紅股套現金額約為5.17億元,加上現金股利,賬戶組在股票分紅方面總計獲利約為5.29億元。

    漢河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關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證券法》第五十八條關于禁止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漢河集團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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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漢河集團 漢纜股份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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