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文景
(相關資料圖)
12月27日晚,模塑科技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蘇證監局擬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20萬元罰款;對董事長、總經理曹克波給予警告,并處80萬元罰款;對財務總監錢建芬給予警告,并處60萬元罰款;對副總經理朱曉華、財務經理劉華給予警告,并各處50萬元罰款。
據公告披露,該公司2020年度虛增了3000多萬元利潤,占當年利潤總額的95.24%,導致公司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截至午盤,模塑科技股價跌0.43%,報4.63元/股,市值42.5億元。
超九成利潤虛增
公司高管集體被罰
12月27日晚間,模塑科技公告稱,公司已于12月2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至此,模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
內容顯示,經查明,模塑科技通過違規多確認收入、少確認成本及費用方式,虛增2020年度利潤總額3,197.01萬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潤總額(3,356.73 萬元)的95.24%,導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模塑科技將2019年度與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的技術開發服務收入在2020年度確認,導致2020年度利潤總額虛增2,220.00萬元;模塑科技確認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術開發服務收入時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墊費用,導致2020年度利潤總額虛增679.30萬元;模塑科技通過要求供應商配合提供虛假采購折扣以虛減成本,虛增2020年度利潤總額100.00萬元;模塑科技2021年度發放2020年一次性獎金,并將相關費用確認在2021年度,導致2020年度利潤總額虛增197.71萬元。
江蘇證監局表示,模塑科技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真實披露相關財務數據,導致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有關規定。
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董事長、總經理曹克波,是上述違法行為的決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財務總監錢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項違法行為的決策者、參與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報告的主要財務信息編制、審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副總經理朱曉華,是上述第一、二項違法行為相關事實的知悉者和配合實施者,其在審議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報告時未提出異議,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財務經理劉華,雖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有確切證據證明其參與實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項違法行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江蘇證監局擬決定對模塑科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20萬元罰款;對曹克波、錢建芬、朱曉華、劉華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80萬元、60萬元、50萬元、50萬元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模塑科技成立于1988年6月,前身為江蘇江陰鋼廠,主要從事汽車保險杠等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模塑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目前,模塑科技的下游汽車客戶包括華晨寶馬、北京奔馳、特斯拉、上汽通用等眾多品牌。
此前涉嫌信披違規被立案
董事長曾違規報銷約357萬元
今年11月23日,模塑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于11月2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21年12月,江蘇證監局向模塑科技出具《關于對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公告中披露江蘇證監局認定模塑科技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2020年年報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董事長、總經理曹克波2020年度在公司報銷的部分費用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但公司未按規定予以披露;二是2020年年報未按規定披露勞務外包情況;三是孫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規范。
2022年1月,模塑科技對外披露上述違規事項的整改報告。報告顯示,2018年至2021年9月底,模塑科技董事長、總經理曹克波在公司報銷的費用中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共計約357.83萬元,形成了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曹克波已全部歸還上述資金及對應利息。另外,新增2187.87萬元勞務外包費用計入當期(2020年)成本;針對孫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規范,對2020年財務報告中的財務費用、存貨等進行相應調整。
此事過后,模塑科技相繼發布了《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防范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管理制度》等,以規范公司管理體制。
業績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模塑科技實現營業收入53.00億元,比上年同期下滑4.82%;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20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89.40%。在此之前,模塑科技歸母凈利潤已連續下滑兩年,2021年,模塑科技凈虧損為2.03億元。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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