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晨曦
基金專戶總監追討千萬獎金,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勞動爭議判決書顯示,新華基金專戶管理部門副總監兼專戶業務二部總監陳某與公司對簿公堂,理由是遭遇公司“無故降薪”及拖欠工資、獎金,自己提出離職并提起仲裁,因對仲裁結果不滿而提起訴訟。
(資料圖)
在訴訟請求中,陳某除要求新華基金支付離職前一個月的工資、績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損失外,還要求支付其2017年至2020年的獎金、提成合計約1373萬元。
對此,新華基金則表示,其對陳某作出的降薪處理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公司的制度規定,合法有效。員工的獎金來源于公司的利潤,公司業務出現重大風險、形成重大損失,不可能向員工再發放巨額獎金。
各執一詞之際,實情究竟如何?來看詳情——
專戶總監:銷售人員不承擔風控職能
首先來看員工方面的說法:
陳某于2014年1月入職新華基金,2020年1月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陳某擔任專戶管理部門的副總監兼專戶業務二部總監,月工資為54000元,執行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70%、績效工資30%。此外,陳某的工資構成還包括獎金及提成。
2020年3月,陳某的工資標準從54000元降至50500元。陳某正常工作至當年4月8日,次日即向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舉報)的事項為“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同日陳某到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
陳某主張,新華基金無故對其降薪,且拖欠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及獎金。新華基金應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資差額、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和獎金。
新華基金為何會對陳某降薪?據陳某稱,其于2020年3月5日上午接到公司督察長微信語音,通知公司擬要暫停發放績效工資,并降低一級職級和一級工資,理由是陳某銷售產品存在或有風險。同年3月10日上午,陳某接到專戶管理一部總監電話,再次通知其暫停發放績效及降職降薪。在接到通知后,陳某當即產生異議,表示不同意以上處理方案
陳某主張,其擔任新華基金專戶產品銷售人員多年,工作主要職責為完成專戶產品銷售規模和完成專戶產品的銷售收入。新華基金從未有過關于銷售人員負責產品運營交易清算等崗位職責,更沒有過銷售人員要承擔風險控制的職能。
陳某還提出,其所售產品已經經過證監會審查,產品也上市了。新華基金的制度不合理,因公司的風險控制部設定的風險指標不合格,相關的風險不是銷售人員造成的。
那么,陳某追討的獎金及提成數量究竟幾何?按照陳某提供的新華基金相關獎勵審批簽報及溝通郵件等材料計算,陳某主張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提成工資364.3萬元,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獎金308.55萬元,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獎金700.12萬元,合計約為1373萬元。
此外,陳某還要求新華基金支付離職前一個月的工資及績效獎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未開具離職證明的經濟損失等。
新華基金:構成重大風險事故
對于陳某“無故降薪”并克扣獎金提成的說法,新華基金卻在訴訟中表示,降職降薪系“事出有因”。
新華基金主張,其公司與工商銀行合作的產品都應該是非通道產品,需要承擔風險責任,陳某在承攬時應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產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產品。陳某實際將本該做成非通道類產品的做成了通道類產品,新華基金因為已經與托管行工行簽了協議,給托管銀行造成損失,公司需要承擔。
在風險管理方面,新華基金表示,陳某負責的東旭產品、團隊成員鄭某負責的永仁產品2019年1月需要降杠桿。新華基金曾開過會對陳某提出了降杠桿率的要求,但陳某沒有與委托人溝通降杠桿率。
陳某作為新華基金的專戶業務總監、專戶產品承攬人及各方第一溝通人,應對其所負責的專戶業務負有管理職責。最終,東旭債券的30支產品杠桿率超標及欠庫問題的發生致使新華基金不得不向銀行支付巨額利息。新華基金經過問責確定本次事故為重大事故,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給予陳某降一檔工資的處理。
新華基金主張,不發放獎金是根據其公司的獎金發放制度,而非陳某的失職行為。公司考核獎勵制度規定“獎金發放的前提是截止獎金發放日本人(所轄團隊)無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只要有重大風險事件發生,無論風險事件是否因陳某個人過錯導致,均不予發放獎金。
新華基金表示,員工的獎金來源于公司的利潤,公司業務出現重大風險,形成重大損失,不可能向員工再發放巨額獎金。公司一旦出現重大風險,損失將無法量化,公司執行上述制度系合法形式經營決策權。
陳某和鄭某計提的獎金激勵共計2701.26萬元,已經實發1157.07萬元,未發放1544.18萬元,其中未發放金額涉及東旭、永仁等74只重大風險產品激勵共計119.56萬元。新華基金因東旭債券回購交易及欠庫問題支付利息3000萬元,還將繼續承擔支付義務,在此情況下,新華基金暫停發放一切獎金并無不當。
根據新華基金提供的“新華基金2019年專戶業務風險問責報告”,新華基金作為管理人持有東旭債券的30只專戶產品在滬深交易所開展的質押式回購交易發生杠桿率超標及欠庫的情況,導致其公司面臨12.09億元(不含利息)的或有負債。專戶業務二部員工陳某是該系列產品的承攬人,作為各方第一溝通人,履職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
新華基金稱,相關專戶事件導致公司面臨極大的監管壓力,債權類專戶業務已停止開展,相關責任人為姜某、鄭某、陳某。參照《員工業務差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責任人姜某、鄭某、陳某、劉某降一檔工資的處罰,自報告通過之月暫停發放每月的績效工資,待全部風險產品處置完畢且未出現新增風險事件之后再根據公司損失情況酌情發放。
在問責依據上,新華基金提供了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其中規定:各部門負責人是其部門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是相應投資組合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公司所有員工是本崗位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具體風險管理職責的實施。
法院:不符合享有獎金的前提條件
在提起訴訟前,陳某曾以要求新華基金支付工資、績效工資、提成、季度獎金、年終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由,向海淀區仲裁委提出申請。
海淀區仲裁委裁決:新華基金支付陳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間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合計3.3萬元,并駁回陳某的其他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該仲裁裁決,均于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陳某的過錯認定,一審法院指出,即使陳某存在新華基金所主張的沒有與客戶溝通降杠桿的問題,新華基金亦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陳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或影響達到嚴重事故或重大事故的程度。另外,庭審中新華基金主張陳某應知曉承攬的產品為非通道產品,但沒有相關證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一審法院對新華基金對陳某的過錯認定不予認可,新華基金對其進行降薪處理確有不當?;诖?,一審法院支持了陳某要求支付2020年3月基本工資差額及績效工資的訴求,并判決新華基金需支付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25萬元。
而對于陳某主張的千萬獎金、提成,一審法院認為,新華基金《專戶業務考核獎勵管理制度》規定,“獎金發放的前提是截止獎金發放日本人(所轄團隊)無重大風險事件發生……”。本案中陳某參與的項目確曾發生重大風險事件,依據上述制度規定,無論該事件是否由陳某自身業務過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獎金的前提條件。因此,陳某在此情況下主張獎金、提成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落地后,雙方均提起上訴。不過,一審法院的判決得到了二審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的認可。
二審法院進一步確認:新華基金《專戶業務考核獎勵管理制度》的制定過程經過民主程序,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陳某亦知曉該制度的規定。現陳某所參與的項目發生過重大風險事件,按照上述制度的規定,陳某確不符合享有獎金的前提條件,故對陳某的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編輯:小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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