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5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整合之前境內外分拆上市規則,統一境內外監管要求,明確和完善分拆條件等(全文附后)。今年以來,已先后有近百家A股上市公司官宣分拆上市計劃。分拆子業務上市的利弊,每家公司各不同,一句兩句說不清楚。但對于天合光能的投資者來說,就因為一則分拆分布式業務的傳聞,吃了一碗大面。天合光能受此影響股價暴跌,當天最大跌幅13.3%。
就此,12月6日中午,一家媒體以投資人身份聯系天合光能投資者關系部門。相關人士稱,可以關注公告,目前沒有這個情況。該人士同時表示,如果要分拆,公司肯定會發公告的,不可能密而不告的。
(資料圖片)
盡管聲稱“沒有這個情況”,但市場顯然不太相信。當天下午,天合光能仍放量下跌,最終以跌11%報收。
到了晚間,事情又有進展,公司發布一則澄清說明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關注到有媒體報道公司分布式業務下屬子公司分拆上市事項,為便于廣大投資者了解公司相關情況,公司特此澄清說明如下: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分布式業務下屬子公司未來是否分拆上市尚處于前期初步論證階段,尚不存在具體實施方案,公司尚未履行董事會等審批決策程序。后續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市場環境及分布式業務下屬子公司的運營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推進該分拆事項。該事項在能否實施、具體實施方案以及實施時點上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公司將根據相關監管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不知這個“尚處于前期初步論證階段”的階段,究竟應該如何定義。但至少和此前公司的回應,澄清公告的話風已經有所不同——有這回事,正在前期論證。
如果沒有分拆分布式業務的計劃甚至想法,簡單直接否認無疑是最好的,可以迅速平息市場傳聞。那么,天合光能為什么要如此澄清呢?
趕碳號推測,這是因為在12月6日這一天,上交所注意到相關市場傳聞,向天合光能及相關方發出了監管函,具體如下:
標題:關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市場傳聞事項的監管工作函
證券代碼:688599
證券簡稱:天合光能
監管類型:監管工作函
涉及對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處分日期:2022-12-06
處理事由:關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市場傳聞事項的監管工作函
監管函的涉及對象中的上市公司自然是天合光能,那“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又是什么呢?這個,其實有著清晰的定義。
監管工作函中的“中介機構”,通常意義上是指證券市場中介機構,即為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是證券公司,就是券商。
還有一類就是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和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等。
因為公司沒有披露更多信息,只能大致猜測,與天合光能有合作關系的券商,針對分拆分布式業務,已經在幫助公司做“前期初步論證”工作了。因為事關重大,這項工作本來應該保密進行,至少是目前還遠沒有到可以披露的階段。但是,不知哪一環出了問題,走漏了消息,給市場造成了情緒恐慌,帶崩了股價。
公告一發布,天合光能在一些投資者社區的熱度,一下子上升到首位。
光伏制造業務和電站業務是打包在一起上市還是分拆上市,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戰略考量,上市公司大股東和中小投資者所站的角度、算賬的邏輯也不一樣。可比的隆基綠能、晶澳科技等公司,電站業務均在現有上市公司體系內。
從財務角度,分拆子公司上市,會稀釋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權,從而造成母公司合并報表內的歸母凈利潤部分被稀釋,歸母凈資產也會相應減少,有可能會帶來母公司的估值下降。但從分拆后兩家上市公司的市值相加,可能會比原來要高。
天合光能傳聞要分拆的分布式業務,是一項好業務。根據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統計,今年前三季度,我國分布式光伏新增裝機35.33GW,占總新增裝機的67.2%。《中國分布式光伏行業發展白皮書2022》則預計,今年國內分布式新增 52GW,未來三年將實現50-65GW的年新增裝機。
關于分布式業務,天合光能在今年半年報中有所披露:
“智慧分布式光伏原裝系統業務憑借成熟的金融配套服務、完善的渠道開拓與管理體系及數字化智能云服務系統,多年連續獲得高品質口碑,已成為公司業績新增長極。
報告期內,(公司)與多家央國企大客戶形成年度戶用項目合作協議。上半年,分布式光伏系統業務出貨超2.2GW,于報告期末有1500 家以上經銷商合作伙伴,渠道成長態勢良好。與此同步,公司也啟動布局海外示范地區分布式光伏系統業務,希望能將國內優秀業務實踐進一步拓展至國外,尋求新的發展。”
自2020年以來,天合光能的發電業務及運維業務營收、利潤占比雖不大,卻一直保持在60%以上,是該公司毛利最高的業務板塊。
天合光能自2020年6月10日掛牌上市,離上市滿三年,還有半年時間,先準備起來也實屬正常吧。
附:
關鍵詞: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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