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黑土。 相關法院提供
新華社記者周立權
吉林省法院系統用法律“硬”手段,為生態環境保護 “保駕護航”,通過依法審判涉及黑土地、水資源和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對生態環境破壞者給予嚴厲打擊,形成震懾力,確保一方生態安全。
【資料圖】
保護黑土地,法律在行動
黑土地被譽為“耕地中的大熊貓”,保護好黑土地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吉林省法院系統對非法采挖、販賣黑土行為給予嚴厲懲處。
【基本案情】
近期,叢某某、劉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樺甸市某村租賃土地,雇傭挖掘機擅自采挖泥炭土近2萬立方米。經樺甸市發展和改革局認定,案涉泥炭土價值95萬余元。叢某某、劉某某在采挖泥炭土后以水庫清淤物對土地進行回填。經鑒定,回填的水庫清淤物造成原有土壤結構破壞,致使土壤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
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檢察院以叢某某、劉某某犯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并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吉林省吉林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叢某某、劉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挖泥炭土,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叢某某、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院認為,兩人非法盜采泥炭土,回填的水庫清淤物造成原有土壤結構破壞,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和修復責任。遂判決兩人按照鑒定確定的修復標準共同完成對案涉土壤的修復,并經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如未按期履行修復責任,需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31萬余元;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14萬余元,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金14.1萬元,司法鑒定費4.5萬元。
【典型意義】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杜小雨點評: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動下非法采挖、販賣泥炭土,嚴重影響生態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法院判決責任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責任,并適用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對打擊非法采挖、販賣泥炭土黑灰產業鏈,切實保護和修復黑土區生態環境都有示范意義。
保護水資源,法律在行動
松花江是我國重要水系之一,是東北地區水資源豐富的河流。法院系統對超標排放污水給予嚴懲,確保松花江水質不受污染。
【基本案情】
經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某水務有限公司吉林市污水處理分公司在數日內總排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情況。吉林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污水處理分公司作出相關行政處罰。吉林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鑒定機構,對該公司污水總排口超標排放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鑒定。因磋商未達成一致,吉林市生態環境局以某水務有限公司、某水務有限公司吉林市污水處理分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松花江水域。 相關法院提供
【裁判結果】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吉林市生態環境局在訴前委托具備環境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經庭審質證符合證據標準,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該污水處理分公司系某水務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針對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應由該污水處理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財產先行承擔,不足部分由某水務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遂判決該污水處理分公司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7萬余元,承擔鑒定評估費2.5萬元,某水務有限公司在該污水處理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典型意義】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鐘華點評:污水處理是城市水環境治理的重要防線。法院通過依法判決污水處理公司承擔在松花江流域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警示教育相關環保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污染物處置工作,共同守護松花江流域生態環境。
保護瀕危野生動物,法律在行動
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狩獵瀕危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生物多樣性。吉林省法院對此給予嚴懲,力爭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基本案情】
近期,宋某某、陸某某在臨江市分別用自制獵夾非法獵捕“樹雞”。宋某某獵捕8只出售。陸某某獵捕“樹雞”12只準備出售,運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案涉“樹雞”學名為花尾榛雞,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另查明,此前林某甲伙同他人非法獵捕野豬3只;賀某使用獵套非法獵殺野豬1只、狍子1只。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甲等9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
遭捕殺的野生鳥類。 相關法院提供
【裁判結果】
臨江市人民法院一審根據各被告人案發后的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林某甲等9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拘役兩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沒收作案工具,追繳違法所得。經法院主持,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林某甲等9人以巡山巡林的方式抵償生態資源損失,核定3日至400日不等的勞務時間。
【典型意義】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孫召銀點評:本案系危害生物多樣性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本案被告人非法獵捕花尾榛雞、野豬、狍子等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法院依法嚴懲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同時促使行為人巡山巡林,以勞務代償方式抵償生態環境損失,以實際行動保護生物多樣性,對教育引導社會公眾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樹立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白城新聞網編輯|苗金明 復審|趙翠麗 終審|賈滌非]
(責任編輯:賈滌非)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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