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換臉”是否侵犯自然人肖像權?夫妻一方實施小額打賞行為,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應當怎么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6日公布了《關于數字經濟背景下民生權益司法保護問題的調研報告》(以下簡稱《調研報告》),對當前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作了調研,并給出了相關意見建議。
存在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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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報告》指出,2022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50.2萬億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調研發現,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存在難點問題。一是平臺企業和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認定考量因素不明確、不統一。二是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致人損害時,平臺企業和用工合作企業責任分擔存在爭議。三是勞動者受到損害時,依法、合理、科學的責任承擔規則尚未確立。
就網絡消費者權益民事司法保護重點問題,調研發現,一是在線預訂業務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經營者權利義務不明晰,消費者權益易受損害。二是網絡直播打賞行為效力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無效后的返還規則有待統一。
調研還發現,網絡侵權糾紛民事權益司法保護存在難點問題。一是“通知—刪除”規則適用場景有待進一步完善。二是人格權禁令制度功能有待進一步發揮;審理相關案件時“嚴重精神損害后果”的判斷標準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網絡虛擬人格權益是否應予保護,AI“換臉”是否侵犯自然人肖像權等有待進一步研究。
提出哪些建議?
對調研中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調研報告》提出了相關意見建議:
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難點問題,《調研報告》提出要完善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的重點規則。包括:一是對照勞動管理相關要素,綜合考量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依法認定勞動關系;平臺企業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規避用工責任的,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法律關系。二是根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法律關系類型,適用相應責任承擔規則。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確定責任;勞動者執行用工合作企業任務致人損害時,可以根據平臺企業過錯、控制、獲益程度等依法確定責任。三是推動完善新業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依法完善勞動者受到損害時平臺企業、用工合作企業的責任承擔機制。
就網絡消費者權益民事司法保護重點問題,《調研報告》提出要健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重要規則。在線預訂,預訂失敗的,預訂服務商承擔責任;完成預訂,線下服務違約的,在線預訂服務商一般不承擔責任。“訂單不可取消、更改”條款,不宜一概認定無效;但消費者沒有選擇權,綜合判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應當認定無效。未成年人直播打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行為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行為,綜合考慮年齡智力水平、打賞金額、家庭經濟情況等因素認定。夫妻一方打賞,實施小額打賞行為,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違反公序良俗的打賞行為無效。
就網絡侵權糾紛民事權益司法保護難點問題,《調研報告》提出要加強網絡侵權民事司法應對。一是完善“通知—刪除”規則,行為人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經營者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保護網絡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人格權禁令制度功能;綜合考慮侵權人過錯、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斷是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三是網絡虛擬人格權益,一般不宜認定構成侵犯名譽權,可由網絡平臺采取禁言、限權等平臺自治方式處理。四是AI技術應用,一般社會公眾能將某一形象與特定主體建立對應關系的,可受肖像權制度保護。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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