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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認定丟失槍支不報罪,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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