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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三)經赦免處罰的;(四)依照刑法告知處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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