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內炒股虧損而導致夫妻財產分割的案件。這對夫妻婚后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獲得228元的房款。但丈夫未將其中的150萬元房款到賬的事實告知妻子,并將其中的144萬未經妻子同意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妻子得知后將丈夫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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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丈夫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妻子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落款日期為2020年7月6日,簽名為兩人的《房產分配協議》原件一份。協議就涉案房產事宜約定“由于房產首付為女方家所付,房子雖為婚后所購,但不做夫妻共同財產。故房產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雙方自愿按上述分配。”丈夫認可協議真實性,但稱系在脅迫下作出,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丈夫與妻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丈夫長期不顧妻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妻子同意。丈夫對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稱,與妻子從2004年結婚到訴訟法院分割婚內財產,妻子一直掌控著丈夫的工資卡,家庭開支、人情費往來、孩子上學等等一系列的開支都是使用丈夫的用信用卡、銀行貸款等形式支出,長期以來才負債累累,不堪重負的他想通過投資股票掙錢來緩解經濟壓力,結果投資股市失敗。但妻子回應稱丈夫婚后未盡到為人丈夫、為人父親的職責和義務,對自己多次隱瞞、欺騙其擅自炒股、投資失敗虧錢的事實,嚴重損害家庭生活水平。
本案中,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分割財產。
丈夫與妻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丈夫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妻子,并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妻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妻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妻子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法院支持妻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丈夫給付妻子88.9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像 盧 婧
設計 董 林
剪輯 曾宏亮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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