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枯死樹木是否構成犯罪 最高法解答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2023-08-16 00:01:17
      


    (資料圖片)

    實踐中,有些樹木被大風吹倒或者已經枯死。對于擅自砍伐這些樹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不同認識,部分案件處理引發了爭議。在今天最高法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結合今天發布的《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解答。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對于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對象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追究責任,實踐中確實存在不同認識。為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對所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明確對盜伐此類林木的,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從嚴把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濫伐此類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作出以上規定,主要是考慮:

    一方面,《國家林業局關于未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火燒枯死木”行為定性的復函》(林函策字〔2003〕15號)明確提出:“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燒枯死木’等因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都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據專家介紹,之所以對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仍實行采伐許可,主要是因為,森林資源具有整體性,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態功能,仍可防風固沙,或者為野生動物提供棲息之所;森林資源具有自然恢復的彈性,嚴重毀損甚至看似已經“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發新芽、恢復生機;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有時難以識別,如規定此類林木不需采伐許可,則難以避免“渾水摸魚”,不利于嚴格保護森林資源。

    另一方面,從社會危害性來看,如果林木確實已經死亡或者嚴重毀損,則其生態價值相對有限,有關的非法采伐行為對森林生態的破壞相對較小。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確保相關案件處理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對盜伐、濫伐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的,不能與盜伐、濫伐正常生長的林木“一視同仁”,而應實事求是、體現區別對待,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嚴格控制,必要時可予以行政處理。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曹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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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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