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資料圖】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法院
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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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湯某入職珠海某世公司,月薪1.5萬元左右。但入職后,實際工資并未達到1.5萬元,且幾乎逐月減少。
2021年12月,湯某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違法為由辭職,起訴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某世公司辯稱,為減少能源浪費,公司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了用電額度,規定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員工分攤,從應發工資中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
湯某未在日常生活中消耗公司電力的情況下被扣除電費,不符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也沒有法理依據,故應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補足工資差額。
某世公司在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于克扣工資,湯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某世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3萬余元。
法院提醒:勞動關系的本質就是用人單位承擔經營風險,按月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辦公場所的公共用電費用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在用人單位的會計報表中體現為成本,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來源 南國早報 責任編輯 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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