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芯微)和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科股份)首發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過程中存在違規情形。
(資料圖)
一是2021年11月24日,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續督導工作現場檢查報告》稱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一致,但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股票激勵授予對象的公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2022年8月23日,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稱帝科股份內部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不存在問題,但帝科股份《2022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稱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相關事項主要集中發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三是2022年8月26日,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稱納芯微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執行,與納芯微對子公司合規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實不符。四是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對納芯微商譽減值測試和帝科股份人員獨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盡責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核查結論不嚴謹。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格履行持續督導相關要求。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要求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關于納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續督導情況書面說明。江蘇證監局表示,將持續關注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江蘇轄區內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芯微)和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科股份)首發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是2021年11月24日,你公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續督導工作現場檢查報告》稱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一致,但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股票激勵授予對象的公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2022年8月23日,你公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稱帝科股份內部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不存在問題,但帝科股份《2022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稱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相關事項主要集中發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三是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稱納芯微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執行,與納芯微對子公司合規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實不符。四是你公司在對納芯微商譽減值測試和帝科股份人員獨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盡責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核查結論不嚴謹。
你公司未能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格履行持續督導相關要求。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關于納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續督導情況書面說明。我局將持續關注你公司對江蘇轄區內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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