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常有夫妻一方出軌并贈予大量財產給情人的事件被曝光,但婚姻存續期間這種“非正常關系”之間的無償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呢?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是否有權主張第三者返還?近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案件,引起網友的圍觀和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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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何某與楊某系夫妻關系,兩人自2014年4月登記結婚后生活一直和諧美滿。但讓何某不敢相信的是,就在兩人婚后的第三年,也就是2017年開始,楊某與許某確定了情人關系,并自2017年起至2020年止,陸續向許某及許某家人轉賬93萬余元,后許某返還了近20萬元,剩余70余萬元未返還。
何某認為,楊某向許某贈與的錢款系與何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所有,即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楊某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侵害了何某合法權益,并且楊某向許某贈與錢款系基于婚外不正當關系而做出的贈與,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于是何某一紙訴狀將楊某、許某告上法庭。
沛縣法院審理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其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而非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被告楊某在與原告何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其情人許某轉賬,明顯并非基于正常生活需要,且有違公序良俗,因此被告楊某與被告許某之間的轉款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無效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審理中,被告許某雖抗辯稱轉賬為貨款、借款,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根據楊某與許某之間的關系,可認定轉賬的款項為贈與性質。
關于楊某向第三人許某一轉賬的21萬元,被告許某不認可該款為楊某對被告許某的贈與,第三人許某一述稱該款為其向楊某的借款,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為楊某贈與被告許某的款項,對原告主張該筆款項為楊某贈與許某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扣除許某向楊某支付的欠款,判決被告許某向原告返還52萬余元。
案例二
張某與李某本是一對恩愛的90后夫妻,夫妻二人在長春從事裝修工作,婚后雙方育有一子。本應美滿幸福的一家三口,卻因妻子李某的出軌而產生了不可修復的裂痕。2020年9月李某認識了趙某,因趙某為人風趣還有才華,李某很快就愛上了趙某。當危險的感情產生了苗頭,本應立即停止,不可愈演愈烈。但李某卻放任自己的欲望任意滋長,最終釀成大錯,不僅兩人發展成情人關系,李某還先后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秘密向趙某共轉款20余萬元,后趙某退回了部分款項給李某。事發后,張某提起訴訟。
審理查明,李某在與張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趙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自 2020年9月至 2022年5月間,通過微信、支付寶將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向趙某轉款共計202048元,收到趙某退回和給李某的轉款共計92024元。
沛縣法院魏廟法庭審理認為,有配偶者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有婚外性行為的第三者,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不僅違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共有權人有權主張返還。李某向趙某贈與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張某的財產權,張某有權追回。故最終判決趙某返還財產110024元。
法官說法
出軌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為嚴重破壞了婚姻彼此忠誠的價值基礎,損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財產權利,違反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該贈與行為無效,第三者應全額返還。
法律不僅是婚姻關系的保護傘,同時也是所有人與人正當交往的保險絲。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維護,而忠誠是婚姻的基礎,抵制誘惑,避免不忠,是每個已婚人士必須牢記心中的法則。上述兩起案件也告訴我們,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他人婚姻,不僅會遭受道義和良知的譴責,而且會承擔“雞飛蛋打”的風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見習記者 趙天
通訊員 侯明光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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