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條件
繳存職工本人購買自住住房,應于購房后的3周年內提出申請(即從有效購房合同簽訂的年月或房地產權證上所注明的購房年月計起,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止)。同一套住房公積金提取累計金額不能超過購房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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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條件
繳存職工本人向銀行貸款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時購房按揭貸款仍在正常還貸期間。同一套住房公積金提取累計金額不能超過購房總價及貸款利息總額。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條件
建造:繳存職工本人自建住房,在報建、開工批準當年申請提取。
翻建:繳存職工本人自有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在報建、開工批準當年申請提取。
大修:繳存職工本人自有住房嚴重損壞,經建設或質檢部門鑒定需進行牽動或拆換房屋部分主體構件,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房齡原則上要滿10年以上,在鑒定需進行大修當年申請提取,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都不可以提取。
四、租房提取條件
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住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可租賃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個自然月內最多提取一次,每個自然年內提取總額不得超過28000元。
五、離休、退休提取條件
繳存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繳存職工本人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享受社會保險基本養老金待遇。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條件
本市戶籍人員:繳存職工本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以上,并在市勞動社保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的。
外地戶籍人員:繳存職工本人為非珠海本地戶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以上,并已解除勞動關系的。
七、出境定居提取條件
繳存職工本人在國(境)外定居,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繳存職工本人出國工作、進修、學習等非定居行為不符合本項規定。 繳存職工本人在珠海市再就業并匯繳住房公積金的不得以此原因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死亡提取條件
被繼承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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