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關于開展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帶押過戶”業務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開展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業務的通知
各處、室: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滿足市場需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推行存量房單純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押過戶”業務的基礎上,不斷拓寬業務辦理范圍,決定自2023年8月3日起,正式開展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模式
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采取雙預告登記模式,由存量房交易雙方申辦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抵押權人分別辦理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待提存資金全部到位后,將預告登記轉為正式登記,并注銷原抵押登記。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業務的雙預告登記及注銷原抵押登記均由公證機構代為辦理。
二、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業務類型
(一)原貸款類型為單純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貸款機構為市管理中心或銀行;新貸款類型為組合貸款,貸款機構為市管理中心和銀行;
(二)原貸款類型為組合貸款,貸款機構為市管理中心和銀行;新貸款類型為單純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貸款機構為市管理中心或銀行;
(三)原貸款類型為組合貸款,貸款機構為市管理中心和銀行;新貸款類型為組合貸款,貸款機構為市管理中心和銀行。
三、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資金監管
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推行交易資金由公證機構公證提存賬戶監管模式。由公證機構設立獨立的公證提存賬戶,并保證提存監管資金要覆蓋全部未清償貸款本息總額。
四、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業務辦理流程
存量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帶押過戶”業務辦理需新貸款機構和原貸款機構分別與同一公證機構簽署合作協議,且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帶押過戶”業務由同一簽約的公證機構協助貸款機構辦理。
(一)買賣雙方按規定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二)買賣雙方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交易資金提存監管,將相關款項(首付款)存入公證機構設立的資金專用提存賬戶中。
(三)原貸款機構出具同意“帶押過戶”證明。
1.公證機構代交易雙方向原貸款機構提出“帶押過戶”申請。
2.原貸款機構應在收到公證機構提交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帶押過戶”證明。
3.原貸款機構為組合貸款的,由原貸款機構(市管理中心和銀行)分別出具同意“帶押過戶”證明;若一方貸款已結清,結清貸款的貸款機構因涉及共同撤押,需一并出具同意“帶押過戶”證明。
4.原貸款機構若拒絕出具“帶押過戶”證明,則“帶押過戶”業務終止。
(四)新貸款機構與借款人按組合貸款業務辦理流程分別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等法律文書。
(五)公證機構協助買賣雙方辦理轉讓預告登記,買方與新貸款機構(市管理中心和銀行)同時申請辦理抵押預告登記。
(六)新貸款機構(市管理中心和銀行)各自領取預告登記證明,銀行先將貸款發放至銀行與公證機構協議約定的提存賬戶中,公證機構確認銀行放款后,通知市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在收到公證機構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發放,將貸款發放至與公證機構協議約定的提存賬戶中。
(七)公證機構確認組合貸款機構放款后,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啟動預告登記轉現。
(八)轉讓預告登記和抵押預告登記轉正式登記后,公證機構通知新貸款機構(市管理中心和銀行)領取抵押權證。同時,公證機構根據賣方的委托和合同約定,向原貸款機構書面申請開具賣方應償還的貸款剩余本金和利息明細,原貸款機構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向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機構向原貸款機構一次性交付貸款本息余額,并對余款進行清分。
(九)公證機構根據原貸款機構的結清證明或公證機構資金清分報告,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注銷原抵押登記。
如房產轉移登記業務無法完成,則“帶押過戶”業務終止,公證機構將終止情況反饋給原貸款機構及新貸款機構,對提存款項進行返還清分,提存賬戶中的購房款、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分別返還貸款機構和買方本人。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日
原標題:《青島這些存量房也能“帶押過戶”了,明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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