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將夫妻財產贈與第三人
周琳與余楊是夫妻,二人在藤縣經營一間雜貨鋪。周琳一家與李玲是街坊老鄰居,平時關系不錯。2013年,李玲的丈夫意外身故,余楊多次安慰李玲,兩人交往漸密。
周琳對丈夫與李玲有婚外情的傳言早有耳聞,但一直不相信。直到2022年,她翻看余楊手機時,發現李玲與余楊有不正當關系的證據,追問后得知余楊多次向李玲贈送錢物。
(資料圖片)
2023年5月,周琳以余楊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李玲的行為無效為由訴至藤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玲返還余楊擅自贈與的6萬余元,其中包括余楊通過微信支付贈與李玲的3萬余元及為其支付的3萬余元保險費用。
被告辯稱是自愿贈與,拒絕返還
周琳稱,在她與余楊夫妻關系存續期內,李玲與余楊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公序良俗。李玲多次向余楊索取錢物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財產權。余楊非因日常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需要而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李玲,違反公平原則,嚴重損害她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李玲獲取上述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李玲辯稱,她與周琳、余楊的關系一直都比較好,雙方也常有往來。她經營一間發廊,余楊常到店里理發、洗頭、染發。2012年,她丈夫去世后,余楊和他的家人也常對她進行寬慰幫助,雙方雖有交往,但她與余楊沒有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余楊經常到店里理發、洗頭、染發,都是通過發紅包的方式支付款項,因為雙方經常有聯系,余楊在節假日也會發紅包給她以示問好。
2017年、2018年,她多次生病住院治療,生活困難,余楊通過轉賬的方式給她交醫療費,自愿幫助她走出困境,是合法的贈與,不屬于不當得利。
余楊原來是保險公司業務員,為了個人業績需要,動員她購買人壽分紅保險,每年繳費3118元。為了方便辦理保險業務,她有時候會將現金交由余楊代為辦理,但不存在余楊出錢為她繳納保險費用的情況。
法院:違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無效
藤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周琳主張李玲與余楊存在情人關系,并提供短信記錄、電話錄音及轉賬憑證予以證實,且余楊寫下的檢討書及情況說明也認可與李玲存在情人關系。結合短信記載的內容,以及余楊出具給周琳的檢討書并結合余楊多年來轉給李玲的多筆款項微信支付明細,周琳提供的上述證據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法院認定李玲與余楊之間存在情人關系。
關于贈與行為是否有效,藤縣法院指出,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F已查明,余楊多次無償通過微信支付款項給李玲,李玲予以接受,故余楊的上述微信支付行為應屬對李玲的贈與。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財產的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因余楊與李玲之間存在情人關系,余楊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周琳的合法權益,余楊對李玲的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余楊對李玲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李玲辯稱 余楊支付的案涉款項為其到店里理發、洗頭、染發的費用,但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李玲的答辯意見也自認,2017年至2018年其生病住院期間,余楊通過轉賬的方式給其交醫療費。余楊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李玲,損害了周琳的財產權益,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周琳提供的微信支付明細證明,2016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間,余楊通過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給李玲共計3萬余元。因余楊與李玲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法院對周琳要求李玲返還3萬余元予以支持。
對于周琳訴請李玲返還余楊代其支付的3萬元保險費用,法院認為根據周琳提交的5份中國人壽保險客戶回單,只能證明李玲曾購買5份保險,花費了1萬余元保險費用,但是周琳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余楊代李玲支付了3萬元保險費用,法院對周琳要求李玲返還3萬元保險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不久前,藤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玲返還周琳3萬余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律鏈條
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來源:南天一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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