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對新的法律生效以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新的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今天,微信朋友圈廣為轉發“最新刑法修正案”草案,引起社會各界廣為關注。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但在筆者看來,這次刑法修正案沒有提到溯及力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對既往(未經審判)的犯罪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必須進行追究,所以應該規定溯及力!
我們曾堅稱,所謂法治就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權利可做的。可是,在社會經濟發展轉型時期,法律法規嚴重滯后,有些違反道德倫理之作奸犯科行為諸如網絡暴力,更有甚至資本玩家各種割韭菜——由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導致各種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行(因為法律明文禁止)為大量發生、此起彼伏最后為非作歹者居然能夠逃脫正義的懲罰!
犯罪學認為只要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而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還要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并且如果犯罪程度輕微(雖然依然具有社會危害),法庭判決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我贊成你的看法!這是高見!中國未來希望,取決于是否徹底改變三十年形成的私有化格局,必須撥亂反正, 尤其是要改變過度保護私有化的法治理念!”著名律師孟寶森先生1979年考入北大法律系本科、后繼讀研究生,碩士畢業后從事了近40年的法律實務,是當今中國造詣頗深的法學專家學者。
筆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中有這一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實際為國有資產流失量身定做,但筆者認為懲罰力度太低,應該納入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80年代以來,中國國有資產流失之巨令人瞠目!國有資產流失直接導致貧富差距擴大化。
80年代以來,中國貧富差距兩極分化“蔚為壯觀”,這其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功不可沒”!
國有資產流失除了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之外——比如中科院主導、柳傳志操盤的聯想改制——對泛海集團量身定做的門檻,就涉嫌把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
更有甚至,同樣由中科院主導、柳傳志操盤之聯想侵占中科院計算所國撥科研用地六萬多平米搞房地產完全是不折不扣的國有資產流失!
對此,筆者曾在自己微信公號與紅歌會、知乎和觀網等撰文《倪光南峰高谷深 “倪柳之爭”葬送聯想技工貿前程》中,開篇就明白無誤指出聯想“國資流失板上釘釘”!
可是依然有極少數喪心病狂之狗婊子養的污蔑造謠說:陶勇撰文在《倪光南峰高谷深 “倪柳之爭”葬送聯想技工貿前程》中承認跟倪光南一起捏造聯想國資流失的資料……
事實上,國有資產流失還有一種隱形罪惡——國企尤其是央企領導、高管的天價年薪——說到企業領導人高薪就不由不提到聯想高管高薪、“柳傳志一億年薪”(實際不到一個億)——經過輿論聚焦發酵后,聯想管理層立竿見影、把高管的薪酬腰斬差不多一半,這種接受社會批評、及時響應社會呼聲的舉動應該點贊!
但筆者過去經年累月關注研究聯想、曾下載瀏覽過聯想集團、聯想控股和融科置地公司從創辦初始直至差不多到2020年期間的歷年財報:年報、季報和月報等(融科置地僅有幾年可見),早就知道柳傳志、聯想高管高薪——最初也有些吃驚“這么高哇!”
但筆者知道聯想薪酬走的國內外高科技企業范式——最關鍵的是我在十幾年前就知道中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長馬明哲千萬年薪——同樣,那么央企老總,兩桶油、電信運營企業老總、國有大銀行行長等等、等等……哪個不是天價高薪?!
有鑒于此,我對柳傳志、聯想高管高薪就沒有“做文章”——主要我對柳傳志聯想到批評批判聚焦在科技路線、技術研發等方面,攻其一點不及其余,所以,沒有對薪酬方面進行“關注”。
中國壟斷性國企特別是央企領導與高管,薪酬待遇之高完全到了喪心病狂的程度,這種明目張膽打著改革旗號榨取人民血汗的罪惡行徑,難道不是刑法處罰的范疇嗎?!
有鑒于此,筆者鄭重倡議,大家踴躍參與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意見征集獻計獻策——眾人拾柴火焰高!筆者將率先為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言,提議增加刑法修正案有關溯及力的規定,對既往犯罪行為徹底追究、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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