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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某煙花爆竹批發公司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被處罰6000元
一、簡要案件情況
2023年6月25日,湘潭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湘潭市某煙花爆竹批發公司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6000元。
2023年3月28日,湘潭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對湘潭市某煙花爆竹批發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核實該批發公司在其展示廳內擺放了煙花爆竹的有藥樣品,其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規定,構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湘潭市應急管理局對此依法立案調查。
二、違法行為解析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照,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其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進行經營前,應當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同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外儲存煙花爆竹。本案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違規在展示廳擺放有藥樣品,目的就是抱有僥幸心理,只圖經營方便,忽略生產安全,只圖省事便捷,不管安全生產,是一種典型的舍本逐末、犧牲安全追求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在煙花爆竹展示廳擺放有藥樣品,看似小小的違規行為,卻往往蘊含著巨大的安全風險,甚至可能導致群死群傷的惡性安全事故,必須堅決打擊處理到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要以案為鑒,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嚴格在經營許可范圍內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切不可心存僥幸和疏忽大意。
三、法律法規適用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第65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載量。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5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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