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意見15則-快播

    來源: 法務網(wǎng)2023-06-20 16:03:58
      

    1.公司與董事之間即形成委任關系,但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委任關系并不排斥勞動合同關系的存在,二者之間在符合特定條件時還可以同時構成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資料圖】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號2.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從事公司經(jīng)營管理事務、從公司領取固定報酬等事實而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在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職務,且未再安排其從事其他工作情形下,雙方勞動關系的基礎喪失,勞動關系應相應解除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號3.政府有關部門主導的企業(yè)改制行為引發(fā)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5號4.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結(jié)合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來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并從雙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財產(chǎn)性、勞動者是否實際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jiān)督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401號5.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適用協(xié)議管轄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約定管轄條款無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轄24號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停薪留職協(xié)議到期后未再續(xù)簽,“互不找”的狀態(tài)長達多年,雙方勞動人事關系基礎已不復存在多年,應認定雙方勞動人事關系實際已經(jīng)終止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6號7.“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所產(chǎn)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或者受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該規(guī)定的適用前提是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解除或終止,在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復存在多年情況下,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的確定不應適用上述條款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6號8.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工資根據(jù)業(yè)績考核情況進行發(fā)放,公司因?qū)嶋H績效不佳,經(jīng)議定程序作出績效考核及績效工資發(fā)放決定,并無不當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289號9.單位與職工因福利分房待遇引發(fā)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32號

    1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以前歷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因勞動合同期限之外的內(nèi)容未達成一致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不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87號11.從事報紙投遞的人員以家庭為單位,自備投遞交通工具,完成報社交給的投遞任務,根據(jù)投遞報刊的份數(shù)確定報酬數(shù)額情況下,雙方不能構成勞動關系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8號12.因國家行政機關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xù),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zhì),對于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合法性爭議,不是民事訴訟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號13.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為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且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91號14.對于已經(jīng)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xù),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shù)有異議等發(fā)生的爭議應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號

    15.補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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