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法律服務初心 促行業高質量發展|當前速看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2023-06-08 07:35:10
      

    《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制定的一個重要思路是明確商標代理行為規范,優化商標代理監管方式,從而督促商標代理機構規范經營,提升代理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資料圖)

    筆者認為,目前商標代理行為不夠規范、引發社會輿論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商標代理服務行業取消了準入機制后,大量欠缺專業技能和法律素養的人員進入商標代理行業,過于依靠市場化營銷和資本化運作,使得商標代理服務逐漸脫離其法律服務的性質所導致。恢復或重建商標代理行業的準入機制,促使商標代理服務行業回歸法律服務的本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規定》的一大亮點便是回應了這一關切,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商標代理行為的法律服務屬性,強調了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能力要求,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標代理行為的有效規范。

    首先,《規定》明確了商標代理行為的法律服務屬性。《規定》第二條規定了商標代理的具體事宜,這些事宜都屬于我國現行商標法明確規定的具有一定法律屬性的行為。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這與專利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專利代理和律師代理的規定幾乎一致。可見,商標代理的具體事宜與專利代理和律師代理一樣,都是由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對于外國當事人辦理相關業務必須委托國內機構代理),本質上屬于法律服務。

    其次,《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代理機構的備案制度,明確了對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法律服務能力的要求。《規定》第五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備案且有效期3年,期滿后需要延續備案,第六條規定備案時需要提供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相關信息等。同時,《規定》第三條規定了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商標法律法規,具備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能力,這體現了對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服務水平的要求。

    第三,《規定》從行為規范方面對商標代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強化了商標代理行為的法律屬性。《規定》第三章規定了商標代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應當建立健全的各種制度、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應履行的義務等,對商標代理的具體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有些內容與專利代理和律師代理的規定一致。比如《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禁止利益沖突,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代理機構執業等。可見,《規定》在行為規范方面把對商標代理的要求提高到與專利代理和律師代理相同的高度,進一步強化了商標代理行為的法律屬性。

    第四,《規定》從行為監管和違法行為處理等方面對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促使商標代理行為最終回歸到法律服務的本質屬性。《規定》第四章細化了對商標代理機構的各種監管措施,第五章細化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列舉的商標代理違法行為的各種情形和處理措施,其中個別條款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比如《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很難判定,這就要求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扎實的商標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利于促使商標代理行為最終回歸法律服務的本質屬性。

    《規定》的施行將有助于促使商標代理行業回歸法律服務的初心,實踐中除了在行為規范和責任承擔方面加大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要求外,還應當在從業人員資質和市場準入方面進一步設置比較明確的條件,規定類似律師和專利代理師的資質要求,通過市場準入化解一部分違規違法風險,從而使商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權利責任更加平衡,推動商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宏)

    (編輯: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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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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