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日報:以案釋法|以“換土”為名在自家承包土地內擅自挖砂石料 獲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來源: 中國青年網2023-06-07 21:36:36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在自家承包的蔬菜種植合作社院內采挖砂石料引發的非法采礦案。

    2005年,趙某與密云某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種養殖承包合同書,承包位于該村西1000米處20余畝土地。自2012年起,趙某與他人合作成立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并經營至今。

    2022年7月29日,趙某以其承包的合作社院內部分地塊不符合種植條件為由,以“換土”名義,雇傭鏟車等設備,對合作社院內地塊開挖。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在挖掘出大量砂石后,趙某仍然繼續深挖,開采深度超過5米,挖出的砂石料由其堆放在院外。

    后趙某被他人舉報,公安機關將趙某當場查獲。

    經相關部門鑒定,被非法開采出的砂石屬《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的建筑用砂,開采量為2965.1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03778.5元。

    趙某在接受調查期間,認識到自身行為已觸犯刑法,自行將挖出的砂石料進行了回填,經相關部門查看驗收,涉案地塊已回填并平整完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建筑用砂,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已達十萬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趙某認罪認罰,并且已將開采的砂石料回填,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以案釋法】

    問:為什么在自家承包地內挖砂石料會觸犯刑法?

    辦案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內,在未取得采礦許可情況下擅自開挖,挖掘出了建筑用砂等礦產資源的,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也將受到刑事處罰。

    問: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

    辦案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在其承包地內挖掘出的建筑用砂總量經鑒定為2965.1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03778.5元,故趙某在禁采區內開采的礦產價值已達十萬元以上,已超出起刑數額標準五萬元,屬“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

    問:為什么認罪認罰、回填礦坑可以從寬處理?

    辦案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認識到自身行為已觸犯刑法,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主動回填砂石料坑,積極恢復原狀,對該行為應當予以肯定,根據刑事司法“寬嚴相濟”的基本政策,結合其恢復的效果以及未造成其他環境損害的情形,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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