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財產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如果抵押權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2、動產不僅可以設定質押,還可以設定抵押。
(資料圖片)
3、但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并不相同。
4、動產抵押無需交付即可設定,辦理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動產質押交付完成才能設定,是否登記對于質押的效力不生影響。
5、因此,債權人在選擇動產作為擔保物時,應當綜合考量抵押和質押的優勢和劣勢。
6、動產抵押在未登記的情形下,沒有相應的權利外觀,故對于抵押權人而言風險較大。
7、所以,建議抵押權人在接受動產抵押時,務必辦理抵押登記,以防不測。
8、擴展資料: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9、”同時,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平等清償。
10、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動產抵押辦理登記不僅可以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還可以取得保全權利順位的作用。
11、即動產抵押登記可以取得絕對對抗質押權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對抗后位抵押權人的法律效果。
12、因此,動產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意義重大。
13、在進行大型的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買賣、設定質押)時,不僅要考慮交易的標的物是否為對方當事人所有或占有,更要考慮動產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記的抵押權或者已經被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14、因此,建議在進行大型動產交易時,應當對動產的權屬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以防交易發生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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